[三部門重申取消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乙肝五項檢查][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閱他人乙肝體檢報告][縣級以上政府須就乙肝歧視設舉報電話][通知限期廢止違規乙肝檢測項目/全文]
新京報訊 (記者吳鵬) 三部委昨日對取消乙肝歧視發出“最后通牒”:不僅衛生、教育、人社部門的“乙肝歧視”規定要立刻廢止,即使地方政府做出的不合理政策,也要在30天內修改或廢止。
昨日,人社部、衛生部、教育部聯合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規定乙肝歧視政策的修改期限、明確私查乙肝的處罰責任,成為通知的亮點。
乙肝禁檢測范圍擴大
通知中稱,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記者了解到,“不得檢測”的范圍不僅包括征求意見稿中的“乙肝五項”,還擴展到“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范圍擴大到了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即俗稱的“HBV-DNA檢查”。
同時,通知也指出,入學、就業體檢需要評價肝臟功能的,應當檢查轉氨酶項目。對轉氨酶正常的受檢者,任何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專家表示,進行轉氨酶檢查可以衡量肝功能的狀態,如果是乙肝病人,他們的轉氨酶會出現異常。
通知還規定,因職業特殊確需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檢測。
醫護泄露隱私暫停執業
通知表示,有關檢測乙肝項目的檢測體檢報告應密封,由受檢者自行拆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另外,凡屬教育、衛生、人社部門發布的“乙肝歧視”政策,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再執行;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要自接到這一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廢止或修改工作。
通知詳細列出了對違規檢查乙肝的教育部門、衛生部門和企業單位的處罰方式。比如教育機構招生違規查乙肝,將給予通報批評,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用人單位違規,要依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給予罰款。
同時,體檢機構不僅要停止在入學、就業體檢中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對泄露乙肝攜帶者隱私的醫護人員,將面臨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教育、衛生和人社部門如發現在乙肝檢查監督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最嚴重的可以撤職或者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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