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延長《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的通知
國食藥監安[2009]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環保廳(局)、衛生廳(局):
根據《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醫療機構應當取得《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后方可使用放射性藥品,《許可證》有效期5年。2003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和環??偩致摵显谌珖秶鷥冉M織開展了對醫療機構換發《許可證》工作,目前部分《許可證》已到期。
鑒于相關部門對放射性藥品使用的監管職能和監管方式已發生變化,放射性藥品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需進一步完善,為滿足臨床放射性藥品的使用,確保對放射性藥品使用環節有序監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環保部、衛生部決定,暫不組織《許可證》換發工作,醫療機構原持有的《許可證》有效期延長5年。對使用豁免水平以上放射性藥品且未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原持有《許可證》,不予延期;對醫療機構新申請《許可證》的,在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后,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和環??偩帧蛾P于開展換發〈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3〕199號)辦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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