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3日電 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2008年第2期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公告匯總。2008年6月至12月,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報并移送同級工商部門查處的違法藥品廣告24565次、違法醫療器械廣告1532次、違法保健食品廣告15196次。吉林、陜西和青海等10個省(區)撤銷了73個因嚴重篡改審批內容進行違法宣傳的藥品廣告批準文號。
同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其中違法情節嚴重、違法發布廣告頻次高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了匯總,并予以發布。這些違法廣告都含有不科學地表示產品功效的斷言和保證,一些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廣告還利用患者或醫療機構名義為產品功效作證明,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其中,違法情節嚴重、違法發布頻次高的藥品廣告有:
一、山東三九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藥品“天母降壓片”,產品功能主治為“平肝潛陽。用于高血壓病肝陽上亢癥,癥見眩暈、頭痛、心悸、心煩、失眠、脈弦等”。該藥品為處方藥,擅自在大眾媒介發布廣告。廣告宣稱可以“使高血壓患者擺脫西藥……、吃了四天,西藥停了,血壓沒有升上來,連多年的老便秘也改善了”。該廣告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利用患者名義為產品功效作證明,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藥品“銀屑膠囊”,產品功能主治為“祛風解毒。用于銀屑病”。該藥品為處方藥,擅自在大眾媒介發布廣告。廣告宣稱“痊愈患者復發不足1.6%;3年以下患者,1個療程即可康復;10年左右患者3~4個療程達到痊愈;20年以上的特重患者在6個療程治療中,確保痊愈不復發”等。該廣告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利用患者名義為產品功效作證明,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三、貴陽德昌祥藥業生產的藥品“清心明目上清丸”,產品功能主治為“清熱散風,明目止痛”。廣告宣稱“ 7天消除眼內物障,3個月內白內障、青光眼恢復正常”等。該廣告功能主治宣傳超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廣告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四、吉林本草堂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藥品“心舒膠囊”,產品功能主治為“行氣活血、通竅、解郁。用于冠心病引起的胸悶氣短,心絞痛”。該藥品為處方藥,擅自在大眾媒介發布廣告,廣告中宣稱“主治心率失常、心肌炎、高血脂、高血壓;中華心臟病康復工程指導中心重點推薦,228個國家級醫院聯合驗證1盒有效緩解,3~5盒基本消除胸痛、房顫、早搏、冠心病、心絞痛、心肌梗塞”等。該廣告功能主治宣傳超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廣告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并使用醫療機構的名義為產品的功效作證明,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五、山西省呂梁中藥廠生產的藥品“固腎生發丸”,產品功能主治為“固腎養血,益氣祛風。用于肝腎不足所致的脫發”。廣告宣稱“根本治療全禿、普禿、斑禿等。該廣告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義為產品功效作證明,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違法情節嚴重、違法發布頻次高的醫療器械廣告有:
一、陜西奧通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醫療器械“近視回歸鏡(廣告中標示名稱為學生第E鏡)”。該產品對假性近視有治療作用,對伴有調節性成分的近視可以抑制其進一步發展,并可不同程度的提高遠視力。廣告宣稱“十個近視,九個能好;用3個月300度變50度;被教育部專家譽為眼鏡行業一次‘革命性突破’”。該廣告含有大量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并使用患者和專家的名義為產品功效作證明,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廣東省中山市維健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醫療器械“WK-2003型健兒貼”。該產品用于兒童多動癥或多動傾向所引起自控力差,注意力不集中的輔助治療。廣告宣稱“廣州兒童醫院、南方醫科大學珠江醫院全軍兒科中心和中山醫科大學附屬第三醫院等對上萬名適齡兒童跟蹤證實:總有效率在84%~87.6%之間;裕華西路的雯雯使用‘健兒貼’不到一個療程,能集中注意力學習,小動作明顯減少,成績平均提高30分,病情無反復”。該廣告含有大量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嚴重夸大產品功效,并使用專家、患者等名義為產品功效作證明,含有有效率等內容,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違法情節嚴重、違法發布頻次高的保健食品廣告有:
一、保健食品“華納牌磷脂膠囊”[衛食健進字(2002)第0047號,廣告中標示名稱為:清脂前列通],其批準的保健功能為“調節血脂”。廣告宣稱“專門解決由各種原因引起的前列腺疾病,以及由此引發的陽萎、早泄、舉而不堅、性欲減退;臨床驗證效果顯著”等。該廣告宣傳超出批準的保健功能范圍,含有不科學地表示產品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保健食品“柳映堂牌輕輕塑膠囊”[衛食健字(2002)第0649號,廣告中標示名稱為:茶酵母],其批準的保健功能為“調節血脂、減肥”。廣告宣稱服用后“1個月減掉了8~15斤,2~3個月血脂恢復正常,6盒消除頑固便秘”等。該廣告含有不科學地表示產品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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