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原料和包裝材料衛生要求
第二十六條 原料及包裝材料的采購、驗收、檢驗、儲存、使用等應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并由專人負責。
第二十七條 原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企業應建立所使用原料的檔案,有相應的檢驗報告或品質保證證明材料。需要檢驗檢疫的進口原料應向供應商索取檢驗檢疫證明。
生產用水的水質應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要求(pH值除外)。
第二十八條 各種原料應按待檢、合格、不合格分別存放;不合格的原料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有處理記錄。
第二十九條 經驗收或檢驗合格的原料,應按不同品種和批次分開存放,并有品名(INCI名[如有必須標注]或中文化學名稱)、供應商名稱、規格、批號或生產日期和有效期、入庫日期等中文標識或信息;原料名稱用代號或編碼標識的,必須有相應的INCI名(如有必須標注)或中文化學名稱。
第三十條 對有溫度、相對濕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原料應按規定條件儲存,定期監測,做好記錄。
第三十一條 庫存的原料應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有詳細的入、出庫記錄,并定期檢查和盤點。
第三十二條 包裝材料中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輔料必須無毒、無害、無污染。
第三十三條 原料、包裝材料和成品應分庫(區)存放。易燃、易爆品和有毒化學品應當單獨存放,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生產過程的衛生要求
第三十四條 化妝品生產過程應當遵循企業衛生管理體系的相關規定,制定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按規程進行生產,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五條 生產操作應在規定的功能區內進行,應合理銜接與傳遞各功能區之間的物料或物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操作或傳遞過程中的污染和混淆。
第三十六條 生產中應定期監測生產用水中pH、電導率、微生物等指標。水質處理設備應定期維護并有記錄;停用后重新啟用的應進行相應處理并監測合格。
第三十七條 產品的原料應當嚴格按照相應的產品配方進行稱量、記錄與核實。稱量記錄應明確記載配料日期、責任人、產品批號、批量和原料名稱及配比量。配、投料過程中使用的有關器具應清潔無污染。對己開啟的原料包裝應重新加蓋密封。
第三十八條 生產設備、容器、工具等在使用前后應進行清洗和消毒,生產車間的地面和墻裙應保持清潔。車間的頂面、門窗、紗窗及通風排氣網罩等應定期進行清潔。
生產過程中半成品儲存間、灌裝間、清潔容器儲存間和更衣室空氣中細菌菌落總數應≤1000 cfu/立方米;灌裝間工作臺表面細菌菌落總數應≤20 cfu/平方米,工人手表面細菌菌落總數應≤300 cfu/只手,并不得檢出致病菌。采樣方法、檢驗方法參照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標準》。
第三十九條 生產車間各功能區內不得存放與化妝品生產無關的物品,不得擅自改變功能區用途。化妝品生產過程中的不合格產品及廢棄物應分別設固定存放區域或專用容器收集并及時處理。
第四十條 進入灌裝間的操作人員、半成品儲存容器和包裝材料不應造成對成品的二次污染。半成品儲存容器應經過嚴格的清洗和消毒,通過傳遞口至灌裝環節。存放容器或輔料的外包裝未經處理不得進入灌裝車間。
第四十一條 化妝品生產過程中的各項原始記錄(包括原料和成品進出庫記錄、產品配方、稱量記錄、批生產記錄、批號管理、批包裝記錄、崗位操作記錄及工藝規程中各個關鍵控制點監控記錄等)應妥善保存,保存期應比產品的保質期延長六個月,各項記錄應當完整并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二條 生產過程中應對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進行衛生質量監控。生產企業應具有微生物項目(包括:菌落總數、糞大腸菌群、金黃色葡萄球菌、銅綠假單胞菌、霉菌和酵母菌等)檢驗的能力。
第四十三條 半成品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灌裝。
第四十四條 成品的衛生要求應符合《化妝品衛生規范》的規定。每批化妝品投放市場前必須進行衛生質量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產品的標識標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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