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實施《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年版)》有關問題的通知
衛監督發[2007]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年版)》(以下簡稱《規范》)已于2007年1月4日發布。為保證《規范》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盡快將《規范》有關要求傳達到轄區內的各級衛生監督部門和化妝品生產企業,并做好對衛生監督員和企業的宣傳貫徹和培訓工作。《規范》全文電子版已經在衛生部網站公布。
二、 從2007年7月1日起,禁止生產和進口不符合《規范》規定的化妝品(《規范》新規定涉及標簽變更的除外)。2007年7月1日前已經生產或進口的產品可銷售至產品有效期為止。
三、 2007年7月1日前已經獲得衛生部批準或備案的化妝品,若其配方中使用了《規范》新規定的禁用物質或限用物質超出限制要求,應及時向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申請變更產品配方,并提交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許可批件變更申請表、更改后的配方和相關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憑證原件。經專家審核,變更后配方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準予變更;需要提供衛生安全資料的,將通知企業予以補充;不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將注銷產品批號和備案號。
2007年7月1日前已通過現場審核或被檢驗機構受理的化妝品,若配方中存在上述情形的,在申請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過程中,可參照上述原則提出修改配方。
四、 《規范》涉及產品標簽標識改變的,如對使用某些限用物質化妝品要求標識的內容、UVA(長波紫外線)防護效果標識、防水效果標識、廣譜防曬效果標識等的改變,從2009年7月1日起生產或進口的產品必須符合這些新規定。2007年7月1日前已經獲得我部批準的防曬產品,在批件到期前生產或進口的,若其防曬功能標識與批準時一致,可銷售至產品有效期截止。
五、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國產化妝品生產企業、進口化妝品在華責任單位應立即開展自查工作,按照《規范》和本通知要求調整生產、進口和經營活動,保證消費者使用安全。2007年7月1日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開展相關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規定的,要嚴格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進行處理。
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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