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印發《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2007年版)》的通知
衛監督發〔2007〕1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現將新修訂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2007年版)》印發給你們,本規范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各有關單位應嚴格依照本規范進行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和監督工作。以往發布的文件要求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為準。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
(2007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衛生管理,保障化妝品衛生質量和消費者的使用安全,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規定了化妝品生產企業的選址、設施和設備、原料和包裝材料、生產過程、成品貯存和出入庫、衛生管理及人員等的衛生要求。
第三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企業應遵守本規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本規范的實施。
第二章 選址、設施和設備的衛生要求
第五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應建于環境衛生整潔的區域,周圍30 米內不得有可能對產品安全性造成影響的污染源;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產車間,應與居民區之間有不少于30米的衛生防護距離。
第六條 生產廠房和設施的設計和構造應最大限度保證對產品的保護;便于進行有效清潔和維護;保證產品、原料和包裝材料的轉移不致產生混淆。
第七條 廠區規劃應符合衛生要求,生產區、非生產區設置應能保證生產連續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條 生產廠房的建筑結構宜選擇鋼筋混凝土或鋼架結構等,以具備適當的靈活性;不宜選擇易漏水、積水、長霉的建筑結構。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具備與其生產工藝、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倉儲、檢驗、輔助設施等使用場地。根據產品及其生產工藝的特點和要求,設置一條或多條生產車間作業線,每條生產車間作業線的制作、灌裝、包裝間總面積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倉庫總面積應與企業的生產能力和規模相適應。
單純分裝的生產車間灌裝、包裝間總面積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條 生產車間布局應滿足生產工藝和衛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應當根據實際生產需要設置更衣室、緩沖區,原料預進間、稱量間,制作間,半成品儲存間,灌裝間,包裝間,容器清潔消毒間、干燥間、儲存間,原料倉庫,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檢驗室,留樣室等各功能間(區)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產工藝流程應做到上下銜接,人流、物流分開,避免交叉。原料及包裝材料、產品和人員的流動路線應當明確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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