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生產過程中產生粉塵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應使用單獨生產車間和專用生產設備,落實相應衛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產生粉塵的生產車間應有除塵和粉塵回收設施。生產含揮發性有機溶劑的化妝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車間,應配備相應防爆設施。
第十二條 動力、供暖、空氣凈化及空調機房、給排水系統和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系統等輔助建筑物和設施應不影響生產車間衛生。
第十三條 生產車間的地面、墻壁、天花板和門、窗的設計和建造應便于保潔。
(一)地面應平整、耐磨、防滑、不滲水,便于清潔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區地面應有坡度,并在最低處設置地漏,潔凈車間宜采用潔凈地漏,地漏應能防止蟲媒及排污管廢氣的進入或污染。生產車間的排水溝應加蓋,排水管應防止廢水倒流。
(二)生產車間內墻壁及頂棚的表面,應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便于除塵等要求。應采用淺色、無毒、耐腐、耐熱、防潮、防霉、不易剝落材料涂襯,便于清潔消毒。制作間的防水層應由地面至頂棚全部涂襯,其他生產車間的防水層不得低于1.5米。
第十四條 生產車間的物流通道應寬敞,采用無阻攔設計。
第十五條 設參觀走廊的生產車間應用玻璃墻與生產區隔開,防止污染。
第十六條 屋頂房梁、管道應盡量避免暴露在外。暴露在外的管道不得接觸墻壁,宜采用托架懸掛或支撐,與四周有足夠的間隔以便清潔。
第十七條 倉庫內應有貨物架或墊倉板,庫存的貨物碼放應離地、離墻10厘米以上,離頂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倉庫地面應平整,有通風、防塵、防潮、防鼠、防蟲等設施,并定期清潔,保持衛生。
第十八條 生產車間更衣室應配備衣柜、鞋架等設施,換鞋柜宜采用阻攔式設計。衣柜、鞋柜采用堅固、無毒、防霉和便于清潔消毒的材料。更衣室應配備非手接觸式流動水洗手及消毒設施。
生產企業應根據需要設置二次更衣室。
第十九條 制作間、半成品儲存間、灌裝間、清潔容器儲存間、更衣室及其緩沖區空氣應根據生產工藝的需要經過凈化或消毒處理,保持良好的通風和適宜的溫度、濕度。
生產眼部用護膚類、嬰兒和兒童用護膚類化妝品的半成品儲存間、灌裝間、清潔容器儲存間應達到30萬級潔凈要求;其它護膚類化妝品的半成品儲存間、灌裝間、清潔容器儲存間宜達到30萬級潔凈要求。凈化車間的潔凈度指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采用消毒處理的其它車間,應有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并配備必要的消毒設施。其空氣和物表消毒應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如采用紫外線消毒的,使用中紫外線燈的輻照強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設置。
第二十條 生產車間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00勒克斯,檢驗場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00勒克斯。
第二十一條 廁所不得設在生產車間內部,應為水沖式廁所;廁所與車間之間應設緩沖區,并有防臭、防蚊蠅昆蟲、通風排氣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產品特點、工藝、產量相適應、保證產品衛生質量的生產設備。
凡接觸化妝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設備、管道應當用無毒、無害、抗腐蝕材料制作,內壁應光滑無脫落,便于清潔和消毒。設備的底部、內部和周圍都應便于維修保養和清潔。
第二十三條 提倡化妝品生產企業采用自動化、管道化、密閉化方式生產。生產設備、電路管道、氣管道和水管不應產生可污染原材料、包裝材料、產品、容器及設備的滴漏或凝結。管道的設計應避免停滯或受到污染。不同用途的管道應用顏色區分或標明內容物名稱。
第二十四條 根據產品生產工藝需要應配備水質處理設備,生產用水水質及水量應當滿足生產工藝要求。
第二十五條 生產過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應按用途區分,不得混用,應采用塑料或不銹鋼等無毒材質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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