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6日電(記者田雨、崔清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這是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作出的規定。
為了保證禁止人體器官商業交易原則得以落實,條例對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根據條例規定,對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由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交易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醫療機構參與買賣活動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原登記部門撤銷該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該醫療機構3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醫務人員參與買賣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買賣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據職權,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條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對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
根據條例,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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