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7日電 據中國衛生部消息,為規范和加強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護患者健康,衛生部日前組織制定了《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并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共5章47條,包括總則、診療科目登記、臨床應用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
《規定》要求,醫療機構開展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必須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該規定的規定,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登記。申請辦理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原則上應當為三級甲等醫院,并必須有具備人體器官移植臨床技術臨床應用能力的本院在職執業醫師和與開展的人體器官移植相適應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有與開展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有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有完善的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未取得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人體器官移植。不具有人體器官移植臨床應用能力的執業醫師,不得開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臨床應用能力的執業醫師,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開展器官移植。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不具備開展人體器官移植能力臨床應用能力和不符合本行政區域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劃的醫療機構不予登記;對已取得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的醫療機構,患者平均長期存活率達不到相關要求的,應當及時撤銷其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登記。衛生部對已取得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的醫療機構開展人體器官移植情況進行巡查。凡發現開展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不符合該規定的,責令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撤銷醫療機構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登記,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規定》強調,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學原則的,不得開展器官移植。醫療機構每例次人體器官移植前,必須將人體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與倫理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并說明人體器官來源合法性及配型情況,經同意后方可為患者實施器官移植。實施器官移植前,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和其家屬告知手術目的、手術風險、術后注意事項、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及預防措施等,并簽署知情同意書。
《規定》明確提出,人體器官不得買賣;醫療機構臨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須經捐贈者書面同意;捐贈者有權在器官移植前拒絕捐贈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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