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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什么要完善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如何完善?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來實現恢復上市,是否意味著創業板公司不能進行重大資產重組?
目前,主板暫停上市的公司通過各種調節財務指標的方法實現恢復上市的現象較為普遍。鑒于主板、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均沒有規定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來判斷是否達到恢復上市的條件,因此不少上市公司通過政府補貼、大股東輸送利潤、資產處置等非經常性收益調節利潤,以規避退市。這類公司雖然在財務指標上暫時實現了盈利,但是并不具備持續盈利的能力,其實現恢復上市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非常不利。為此,《方案》完善了創業板恢復上市的標準,明確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作為恢復上市的盈利判斷標準,防止創業板公司通過一次性的交易、關聯交易等非經常性收益調節利潤規避退市的行為。
主板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上市式的資產重組實現恢復上市的現象比較普遍,與此同時也出現了“借殼炒作”現象,相關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極易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二級市場定價機制和資源配置功能的發揮。為了避免類似現象在創業板出現,非常有必要明確不支持暫停上市的創業板公司通過借殼的方式恢復上市。
創業板公司在正常情況下是可以進行資產重組的,而且深交所非常鼓勵創業板公司通過重大資產重組的方式進行同行業并購、上下游產業鏈的整合等,以提高創業板公司的核心競爭力,促進創業板公司進一步做大做強。但是,創業板公司一旦進入暫停上市狀態,深交所不支持這類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并通過借殼的方式實現恢復上市,以避免“借殼炒作”的現象在創業板重現。
5.為什么要對凈資產為負和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兩項退市條件進一步縮短退市時間?
《方案》對凈資產為負和累計成交量過低的兩個退市條件縮短了退市時間。
一是凈資產為負的退市條件。上市公司出現凈資產為負的現象說明公司已經資不抵債,喪失了持續經營的基礎。一般而言,凈資產為負遠比連續三年虧損的情形更為嚴重,因此有必要加快此類公司的退市速度。現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經審計的年報顯示公司出現凈資產為負即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第二年年報顯示凈資產繼續為負即暫停上市,暫停上市之后的首個中期報告公司凈資產繼續為負即終止上市。為加快此類公司的退市速度,《方案》規定,創業板公司經審計的年報顯示公司出現凈資產為負即暫停上市,第二年年報顯示凈資產繼續為負即終止上市。
二是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的退市條件。現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金額低于100萬股的情形即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其后再次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金額低于100萬股的情形即終止上市。出現此類情形反映公司股票流動性嚴重不足,市場效率低下,不利于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為加快退市速度,《方案》規定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金額低于100萬股的情形即終止上市。
6.為什么要改進創業板公司的退市風險提示方式,不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不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后,如何向投資者提示創業板公司的退市風險?
“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是我國特有的一項制度安排,設計“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的初衷是為了充分提示退市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該制度確實起到了一定的風險揭示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由于普遍存在資產重組預期,不少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的股票出現了惡性炒作現象,個別“*ST”公司市盈率甚至一度達到1000倍以上,并形成了板塊炒作效應,時常出現群體性的暴漲暴跌,其風險提示作用難以得到有效的發揮。
在創業板退市制度先行先試的情況下,如果創業板繼續采用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那么存在退市風險的創業板公司將在股票簡稱和行情揭示上和主板公司相混同,這將不利于投資者識別并規避此類公司。為此,創業板將不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
不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后,為了更加充分地揭示公司的退市風險,將采取以下兩個配套措施:一是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旦出現退市風險,要求創業板公司及時披露退市風險提示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風險退市公告;二是深化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充分利用創業板這一特有的制度安排,要求證券公司利用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將有關公司的退市風險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風險公司股票的投資者,這種方式可以更加充分和精確地揭示退市風險。通過以上兩種方式,完全能夠達到充分揭示退市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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