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最近36個月被公開譴責三次、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面值將退市
深圳證券交易所28日公布《關于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新增“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和“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兩個退市條件。同時,取消“退市風險警示處理”,將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設立“退市整理板”。
在創業板現有的連續虧損、凈資產為負、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等11項退市條件的基礎上,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兩個反映公司規范運作情況和市場效率的退市條件。一是“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即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二是“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即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
同時,征求意見稿縮短了現行“凈資產為負”和“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兩個退市條件的退市時間。其中,觸發凈資產為負退市條件的,一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凈資產為負,則其股票暫停上市,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則其股票終止上市,退市時間分別縮短一年和半年;一旦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情形的,將終止上市,由原本的出現兩次調整為一次。
征求意見稿中還取消了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方式。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權益,充分揭示退市風險,擬實施“強化退市信息披露,及時提示退市風險”和“深化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充分揭示退市風險”兩大措施。
同時,為了保證投資者在創業板公司退市前擁有必要的交易機會,使投資者有充足的時間處理手中持有的股票,將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設立“退市整理板”,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后,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股票交易漲跌幅限制仍為10%。
此外,為避免創業板公司暫停上市以后通過各種調節財務指標的方式規避退市,擬完善創業板公司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對暫停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財務標準,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同時,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
而對于終止上市的創業板公司,擬統一平移至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給投資者提供一個可以進行股份轉讓的渠道和平臺。
深交所表示,創業板推出兩年多來穩步發展壯大,總體運行平穩,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支持戰略新興產業和其他創新型企業發展等方面的作用已初步顯現。而現行的創業板退市制度是在創業板設立之初比照主板退市制度制定的,從目前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和創業板長遠建設的需要看,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十分必要。這將有利于進一步強化創業板市場優勝劣汰機制,提高創業板市場參與者風險意識,培育理性投資文化,同時也將對主板退市制度的改革完善發揮探索示范作用。記者 周少杰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