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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深交所推出《關于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包括新增“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和“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兩個退市條件,取消“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方式等五大亮點。
創業板現行退市條件主要包括連續虧損、凈資產為負、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等11項。
此次征求意見稿提出增加兩個反映公司規范運作情況和市場效率的退市條件。一是“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即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二是“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即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
同時縮短了“凈資產為負”和“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兩個退市條件的退市時間。其中,觸發凈資產為負退市條件的,一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凈資產為負,則其股票暫停上市;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則其股票終止上市,退市時間分別縮短一年和半年;一旦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情形的,將終止上市,由原本的出現兩次調整為一次。
征求意見稿中還取消了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方式。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權益,充分揭示退市風險,擬實施“強化退市信息披露,及時提示退市風險”和“深化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充分揭示退市風險”兩大措施。
同時,為了保證投資者在創業板公司退市前擁有必要的交易機會,使投資者有充足的時間處理手中持有的股票,將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設立“退市整理板”,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后,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
此外,為避免創業板公司暫停上市以后通過各種調節財務指標的方式規避退市,擬完善創業板公司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對暫停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財務標準,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同時,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
而對于終止上市的創業板公司,擬統一平移至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給投資者提供一個可以進行股份轉讓的渠道和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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