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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創業板現在有哪些退市條件?為什么要增加兩個退市條件?
創業板現行退市條件是根據《證券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在借鑒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按照現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目前創業板主要退市條件如下:(1)連續虧損;(2)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3)凈資產為負;(4)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5)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6)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7)公司解散;(8)法院宣告公司破產;(9)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10)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11)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上述退市條件在主板的基礎上已經增加了凈資產為負、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等三個退市條件。
《方案》在上述基礎上又增加了兩個規范運作方面和市場效率方面的退市條件: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和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在退市標準的多元化和市場化方面又邁進了一步。
(1)關于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條件
規范運作是上市公司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也是投資者合法權益得以保護的基礎。現行退市條件中缺乏有關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指標,部分上市公司雖然財務指標沒有達到退市標準,但經常發生重大不規范行為,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增加相應的指標作為退市條件,以將此類“害群之馬”清除出市場,并提高監管的威懾力。由于規范運作涉及公司運作的諸多方面,難以全面列舉,因此以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這一綜合性的指標作為一項退市條件的操作性更強。
為了使“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標準能夠得到更好的執行,深交所已經于2011年4月對外公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以保證制度的透明和公正。《公開譴責標準》中還專門增加了有關上市公司對深交所做出的公開譴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深交所上訴復核委員會申請復核的規定。被處罰對象提出復議時,上訴復核委員會要召開聽證會議,相關人員可以在會上進行申訴。
(2)關于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的退市條件
借鑒國際證券市場的普遍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一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條件,即“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創業板公司股票交易一旦出現上述情況,將終止上市。增加這一反映市場效率的退市條件,有利于建立科學的多元化退市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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