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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變更、注銷
法規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關于下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96]匯資函字第187號) 6.《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外匯局令2006第10號) |
審核材料 |
一、增資變更登記 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變更申請表》;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3.商務主管部門批準企業變更事項的批復文件、變更后的批準證書; 4.經批準生效的合同(外商獨資企業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訂案; 5.新增投資者中,中方投資者為境內機構的,提供該境內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營業執照副本;中方投資者為境內自然人的,提供該自然人的身份證;外方投資者為境外個人的,提供該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方投資者為境外機構的,提供其機構登記注冊證明文件; 6.外資房地產企業增資的,另需提供已通過商務部備案的證明材料及承諾書; 二、減資變更登記 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變更申請表》;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外方出資全部減掉的,應驗后收繳); 3.商務主管部門批準企業變更事項的批復文件、變更后的批準證書; 4.經批準生效的合同(外商獨資企業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訂案; 5.外商投資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尚未參加當年外匯年檢的提供);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三、股權轉讓變更登記 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變更申請表》;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3.商務主管部門批準企業變更事項的批復文件、變更后的批準證書; 4.經批準生效的合同(外商獨資企業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訂案; 5.新增投資者中,中方投資者為境內機構的,提供該境內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營業執照副本;中方投資者為境內自然人的,提供該自然人的身份證;外方投資者為境外個人的,提供該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方投資者為境外機構的,提供其機構登記注冊證明文件; 7.已生效的轉股協議或文件; 8.外資房地產企業中方股權轉讓外方的,另需提供已通過商務部備案的證明材料及承諾書; 9.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四、其他事項的變更登記 1.商務主管部門變更后的批準證書; 2.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主管部門已受理工商登記變更的證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五、遷移 6.注銷稅務登記證明; |
審核原則 |
1.申請人應如實披露其外方投資者是否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如變更登記后境內企業的外方投資者不再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的,所在地外匯局應在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中取消其返程投資標識。 2.外方投資者屬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應提交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證明文件。 3.外方投資者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屬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應進行合規性審核: (1)外方投資者由境內機構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應審核境內機構是否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已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的,可在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中將該外方投資者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標識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 (2)外方投資者由境內居民個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應提供其境外權益形成過程不存在逃匯、非法套匯、擅自改變外匯用途等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證明材料。對于能證明境外權益形成合法性的,可為該外方投資者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并在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中將其標識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 4.減資變更登記時,財務審計報告中(企業尚未參加當年外匯年檢)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年檢數據中(企業已參加當年外匯年檢)顯示企業存在賬面虧損或外方投資者出資尚未完全到位的,書面申請中應明確說明本次減資是否用于減少賬面虧損或調減外資尚未投入的資本。外商投資企業為減少賬面虧損或調減的資本為外方投資者尚未投入的,不得批準此部分減資的對外購付匯。 |
授權范圍 |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可依據自身業務情況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