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7日公布第一批具備協會會員資格的基金評價機構名單后,中國證券業協會18日向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相關基金評價機構發文,要求基金評價機構會員應對其以往的基金評價業務及評價結果進行自查。
協會表示,第一批具備協會會員資格基金評價機構名單公布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自律管理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公開引用基金評價結果。
協會指出,基金評價機構會員應對其以往的基金評價業務及評價結果進行自查,對于不符合規定的評價結果,通過本機構網站等渠道予以公布。
此外,基金評價機構會員應按照上述自律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的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在披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的格式將披露信息內容的電子文檔發送至協會,并傳真經蓋章確認的書面文件。
協會公布的基金評價機構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顯示,評價機構除公司、評價人員和基金評價業務情況外,還需填寫基金評價指標體系的情況,評級、評獎機構填寫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評獎情況,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評級或評獎的程序和發布方式,以及為避免與評級或評獎對象產生利益沖突采取的措施。(蔡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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