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最高檢公安部答記者問][解讀:30人三層級傳銷對組織者立案][調整含合同詐騙逃匯等][完善為親友非法牟利標準][明確相關界限內容保持延續性]
[使用假幣400張/ 騙貸100萬元/信用卡惡意透支萬元將被立案追訴][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損失達30萬元以上將被立案][資助恐怖活動將被追訴][操縱證券市場/違規披露重要信息/內幕交易信息立案追訴標準]
本報北京5月17日電(記者徐日丹)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將于18日聯合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立案追訴標準(二)》是高檢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導性規范文件,為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經濟犯罪案件、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提供了明確依據。
高檢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發布實施了《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及《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為公安司法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工作提供了明確、統一的執法規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犯罪不斷呈現出新特點和新變化,涉及經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也發生了變化,特別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陸續施行后,新增和修正了許多的經濟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訴標準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執法的需要,執法辦案缺乏立案追訴標準。為此,高檢院與公安部在追訴標準及其補充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共同制定了《立案追訴標準(二)》,為及時、準確打擊經濟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立案追訴標準(二)》共包括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其中有48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是新制定或者綜合各種因素作了補充修改完善的,如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增加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對逃稅罪立案追訴標準作了重大調整。在制定立案追訴標準時,始終堅持合法性、協調性、科學性、適用性原則,在保證經濟犯罪行為依法受到懲處的同時,又規范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職權的行使,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立案追訴標準(二)》的印發施行是高檢院和公安部貫徹落實中央部署,為國家經濟建設大局服務的重大舉措,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保民生、保增長、保穩定,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和“三項建設”的具體措施。《立案追訴標準(二)》的印發施行有利于促進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有利于規范立案追訴活動,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促進公正廉潔執法,有利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和社會管理創新,對于震懾違法犯罪分子,進一步依法懲治經濟犯罪,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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