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禁投之爭議
上海證券報:《草案》明確保險資金不能投資成立未滿一年的基金,以及禁投創業板股票、ST股票等。這些限制對于保險資金是否意味著放棄了很多投資機會?您認為監管部門設定上述條件出于何種考慮?
王國軍:此所謂有所為有所不為,限制恰恰是為了防范風險,對保險投資而言,安全性從來都是第一位的。
徐高林:對禁止性投資要充分論證。《草案》一發布,關于保險資金禁投創業板就成為新聞頭條。這是保險資金和創業板這兩個熱點碰撞出的“火花”。其中不乏質疑和反對之聲。我倒認為,禁止傳統險資金投資于創業板是完全有必要的,不過《草案》把投連險的手腳也捆住了,有打擊擴大化之嫌。
楊建海:監管層主要是基于風險控制設定了上述限制。保險資金所投資基金的基金公司的首只基金契約生效時間須超過1年,這樣該公司則有過往投資業績可供追溯和分析。該規定是針對基金公司的,而不是針對單只基金,首只基金契約生效時間超過1年的基金公司其新發的基金保險公司是可以投資的。
該種限制在控制了風險的同時必然也犧牲了一部分收益,或許監管層認為保險資金運用尚處于起步階段,首先應該把風險控制好。
潘洪文:我們認為主要出于防范風險的考慮。對于成立滿一年的基金只是一個門檻性的要求,通常保險公司選擇投資基金時,一定會選擇有良好歷史表現記錄的基金,通常是過去3年有良好的歷史表現。
對于創業板股票和ST股票,其實以前保監會就要求保險公司不能買ST股票,此次只是由于推出風險更高的創業板,增加了不允許投資創業板股票。
上海證券報:保險公司的資本金可從事自用物業和以控股為目的的股權投資,其中以控股為目的的股權投資企業應當限于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金融類企業、與保險業相關的公司。為何會設定三類投資企業?是否暗示了對未來保險公司集團化、綜合化發展方向的支持態度?
王國軍:這樣風險易于控制,防范風險在行業之間的傳遞,也防止保險經營中可能造成的壟斷。
楊建海:設定這三類企業體現了監管層支持保險集團適度多元化的態度。保險集團資本金可以投資保險類企業,包括財產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公司;也可投資非保險金融類企業,包括銀行、證券類企業;還可以投資諸如醫療機構和養老實體等與保險主業相關的公司。另外監管層還提到了這類股權投資應以控股為目的,而非普通的財務投資。
潘洪文:是,保監會規定確實突出未來保險公司向集團化、綜合經營方向發展。同時,我們看到允許投資“與保險相關的公司”,表明保險公司今后還可以收購醫療、保健、護理等類型公司。
細則尚待完善
上海證券報:對于《草案》中涉及的投資范圍、運用模式、監督管理等,您有何獨到見解?
徐高林:1998年以來,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運用范圍不斷拓寬、單項投資規則不斷健全,到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已經原則同意在國家需要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保險資金可以繼續拓寬范圍,標志著保險資金投資全面放開的政策條件已經具備。于是,從過去那種僅從一種工具出發來制定規則轉為制定一個綜合性的規則就成為時代課題。
在此背景下,經過一段時間的醞釀,2009年12月,在《保險法》第二次修訂對保險資金運用范圍進一步拓寬和總結2007年版《辦法》所征集意見的基礎上,保監會再次推出了《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草案)》并向社會征求意見。從這個過程可以看出,保監會在制定綜合性的保險資金管理辦法這個問題上,堪稱“謙虛、謹慎”的范例。
在保資運用監管框架體系方面,這個草案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亮點很多,主要有:整個草案立意高遠、著眼全局,體現了保險資金運用特有理念和原則,專業味道十足,可以概括為十大原則:集中規范管理的原則、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的原則、全面風險管理的原則、安全第一兼顧收益的原則、投資險種和傳統險種規則分離的原則、立足長期價值投資的原則、針對保險資金的不同成分分類監管的原則、對資金運用干預設立償付能力臨界點的原則、強調資金運用治理機制和內控制衡的原則、強調分級決策權責相伴的原則。這些理念和原則可以說是當今世界保險資金監管思想和方法的集大成,如果能把它們用適當的、協調的、系統的具體規則來貫徹實施,那么,無疑是一部處于世界領先水平的監管法規。
不過,規則細節尚待完善。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對保險資金投資原則的表述和位置安排,有些原則的含義到底如何精確表述和正確理解是存在爭議的,作為行業性法規,最好能對學術觀點和輿論有一個引導作用。
比如,長期價值投資是社會各界對保險資金的共同期待和角色定位,但理解卻千差萬別,于是造成了一些媒體和輿論對險資在股市上短炒和跟風的熱議甚至質疑,《草案》只在第41條提到了要“推進長期投資、價值投資”,似乎強調得不夠。
細節尚待完善的另一個方面是《草案》中有些細節尚可斟酌,例如“附則”中沒有明確本次《管理辦法》與之前的相關規章的關系。比如,在大類資產的投資上限方面,(草案)尚未透露,正式發布時如果與先前的單項規則完全一樣則恐失新意,如果不一樣則有沖突,必須明確之前的規則是完全廢止還是有沖突者失效;在禁止投資的項目方面,它與2004年保監會頒布的《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已有差異,是同時有效還是怎么樣,需要明確。
總之,《草案》是我國保險資金監管工作的一大成就和進步,體現了多方面智慧的結晶,值得好好學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