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統計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登記證變更手續并提交書面報告:
(一)合格投資者名稱、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等基本情況變更的;
(二)合格投資者或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到其它監管部門(含境外)重大處罰的;
(三)托管人、境內委托投資機構(經紀商)變更或其相關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
(四)賬戶發生變更的;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變更托管人的,還應提供與境內新托管人簽訂的托管協議草案和新托管人基本情況及資產托管業務方面相關情況的說明,以及新的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并在外匯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開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正式托管協議。
第二十二條托管人應按照下列規定及時、準確報送有關合格投資者資金匯兌及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相關報表:
(一)在合格投資者發生資金匯出入或結購匯行為后2個工作日內,填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匯出入明細表》(樣表見附表二);
(二)每月結束后8個工作日內,報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月報表(一)、(二)》(樣表見附表三);
(三)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年度財務報表(一)、(二)》(樣表見附表四)。
第二十三條合格投資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可調減其投資額度直至取消:
(一)違反規定轉讓或轉賣投資額度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
(二)向托管人或外匯局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投資結匯或購付匯的;
(四)未按外匯局要求提供其資金匯兌及境內證券投資相關信息或材料的;
(五)有其他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托管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將會同證監會取消其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資格:
(一)超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投資額度或逾期為合格投資者辦理本金匯入的;
(二)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辦理本金和收益匯出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開立或關閉外匯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或未按規定的賬戶收支范圍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兌和劃轉手續的;
(四)未按規定向外匯局報送報表和有關資料或未按規定向外匯局報告有關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六)有其他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根據本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的材料應為中文文本。同時具有外文和中文譯文的,應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逗细窬惩鈾C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年第2號公告)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QFII外匯管理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3]1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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