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2006年第36號令),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其境內托管人(以下簡稱托管人)代為辦理本規定所要求的相關手續。
第三條合格投資者和托管人應當遵守中國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投資額度、資金賬戶、資金收付及匯兌等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投資額度管理
第五條國家對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實行額度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單個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額度,鼓勵中長期投資。
第六條合格投資者申請投資額度、開立外匯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托管人及合格投資者提交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的內容包括:合格投資者基本情況、資金來源說明與投資計劃、合格投資者在鎖定期內不撤資的承諾函等,并附《國家外匯管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樣表見附表一);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經境內公證的合格投資者對托管人的授權委托書;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格投資者申請增加投資額度的,除提供上述第(一)、(四)項材料外,還需提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外匯登記證》)和已有投資額度在境內的投資情況說明,內容包括:資產配置及變動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合規履行情況和股票交易平均換手率等。
第七條單個合格投資者申請投資額度每次不得低于等值2000萬美元,累計不得高于等值10億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經濟金融形勢、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國際收支狀況等對上述限額進行調整。
合格投資者在上次投資額度獲批后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增加投資額度的申請。
第八條合格投資者應在投資額度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匯入投資本金,未經批準逾期不得匯入。在規定時間內未足額匯入本金但超過等值2000萬美元的,以實際匯入金額作為其投資額度。
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為非美元貨幣時,應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各種貨幣兌美元折算率表計算匯入的等值美元投資額度。
第九條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政府和貨幣管理當局等合格投資者,以及合格投資者發起設立的開放式中國基金的投資本金鎖定期為3個月;其他合格投資者的投資本金鎖定期為1年。
合格投資者的投資本金鎖定期自其足額匯入本金之日起計算;未在規定時間內匯足本金的,自投資額度獲批之日起6個月后開始計算。
上述所稱“開放式中國基金”是指在境外以公募形式發起設立,且至少70%以上基金資產投資于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合格投資者發起設立開放式中國基金后20個工作日內,應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驗資報告原件及其核心內容中文譯文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上述所稱“投資本金鎖定期”是指禁止合格投資者將投資本金匯出境外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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