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司類別
第二十二條根據期貨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期貨公司分為AAA、AA、A、BBB、BB、B、CCC、CC、C、D、E等5類11個級別。
(一)A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在行業內最高,能夠較好控制業務風險;
(二)B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在行業內較高,能夠控制業務風險;
(三)C類公司存在一定風險,但其風險管理能力與其現有業務規模基本匹配;
(四)D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低,潛在風險可能超過公司可承受范圍;
(五)E類公司潛在風險已經變為現實風險,已被采取風險處置措施。
第二十三條AAA、AA、A、BBB、BB、B、CCC、CC、C、D等4類10個級別的公司,由中國證監會每年根據行業發展狀況,結合以前年度分類結果,根據全部期貨公司評價計分的分布情況,以中位數為基準,按照一定的分值區間確定。
第二十四條期貨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評為A類公司:
(一)風險管理能力與持續合規狀況得分低于規定分值;
(二)期貨公司日均客戶權益未達到全國期貨公司平均日均客戶權益水平。
第二十五條被依法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期貨公司,定為E類公司。
第二十六條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股東虛假出資、股東抽逃出資、挪用客戶保證金、超范圍經營、信息系統不符合監管要求、日常經營及自評中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報送虛假材料等情形的,將公司類別下調3個級別;情節嚴重的,直接評為D類。
第二十七條期貨公司未在規定日期之前上報自評結果的,將公司類別下調1個級別;未在確定分類結果期限之前上報自評結果的,直接評為D類。
第二十八條期貨公司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出現異常且足以導致公司分類類別調整的,評審委員會有權根據有關情況及時對相關期貨公司的分類進行動態調整。
上述分類調整屬于調高期貨公司類別的,期貨公司評價指標應當持續6個月以上滿足與調高類別相應的標準。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期貨公司分類評價采取期貨公司自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評審委員會復核和評審、中國證監會確認評價結果的方法。
第三十條期貨公司分類評價每年進行1次,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及持續合規狀況以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3月31日為評價期;涉及的財務數據、業務數據原則上以上一年度經審計報表及中國期貨業協會公布的信息為準。
第三十一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自評,對照評價指標與標準,如實反映存在的問題及被采取的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經營管理負責人、首席風險官簽署確認后,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將自評結果上報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二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期貨公司自評的基礎上,根據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對照評價指標,對期貨公司自評結果進行初審和評價計分,于每年5月15日之前將初審結果上報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在初審過程中,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就有關問題進行核查,并與期貨公司核對情況,確認事實。
第三十四條評審委員會在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的基礎上組織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評審確定期貨公司的類別。期貨公司分類結果由中國證監會確認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期貨公司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形,認為有必要申請扣分豁免的,應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后由評審委員會復核并審議決定。
第三十六條中國證監會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將期貨公司的具體得分及所屬類別書面告知期貨公司。
第三十七條期貨公司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分類結果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通過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向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八條對于在自評時隱瞞重大事項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期貨公司,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簽署確認意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經理層人員采取相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第三十九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對期貨公司發生的違規行為和異常情況應及時調查、迅速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并記入監管檔案,在此基礎上對期貨公司進行客觀、公正的初審和評價計分。
第四十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及時、充分采取相應監管措施,以及期貨公司分類初審的質量,是落實轄區監管責任制,考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期貨公司監管工作績效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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