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7月27日公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后,銀監會昨天又發布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據了解,《個人貸款管理辦法》等文件也將陸續出臺。
監管層針對貸款管理問題密集出臺措施用意何在?業內專家對此表示,在寬松貨幣政策下,上述一系列辦法除意在引導信貸結構外,最主要的就是要防控信貸風險。
■新規
控制流動資金貸款流向
昨天公布的《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將除固定資產貸款以外的其他公司類貸款品種全部納入其中,強化了上述貸款的流向管理,以減少貸款被挪用的風險。
該辦法規定,“單筆支付超過借款合同金額的30%,且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或單筆支付未超過借款合同金額的30%,但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須采取貸款人受托支付。所謂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銀行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受托支付主要與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相區別,后者指借款人可根據貸款合同約定的用途,將貸款資金自主支付給交易對手。
值得注意的是,該辦法根據流動資金貸款的特點進行了技術性安排。針對循環貸款額度低、滾動使用頻繁的特點,征求意見稿規定,“對流動資金循環貸款,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支付特點等因素合理選擇貸款支付方式”。
一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部人士告訴記者,與固定資產貸款相比,流動資金貸款由于主要投向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交易對手多而雜,因此銀行往往難以監控貸款資金的真實流向,也最容易被挪用。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有利于監控信貸資金的流向。
有知情人士告訴記者,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今年以來銀行貸款被挪用購買有價證券、進入股市的現象開始增多,“今年執行適度寬松貨幣政策后,面對大規模的信貸投放,尤其需要有針對性的行政法規加以約束規范,以防范貸款被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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