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實施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促進期貨公司持續規范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期貨公司分類評價是指以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為基礎,結合公司市場影響力和持續合規狀況,按照本規定確定期貨公司的類別。
第三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制定并適時調整期貨公司分類和評價的指標與標準。
第四條期貨公司分類評價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組織實施,堅持依法合規、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設立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等事宜。
評審委員會由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和期貨交易所相關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的產生辦法、組織結構、工作程序和議事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六條參與期貨公司分類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業務能力和監管經驗,在工作中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勤勉盡責。
第七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分類結果對不同類別的期貨公司實施區別對待的監管政策。
分類評價不能替代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措施。
第二章 評價指標
第八條期貨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根據期貨公司客戶資產保護、資本充足、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信息系統安全、信息披露等六類評價指標進行評價,體現期貨公司對各種風險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戶資產保護。主要反映期貨公司客戶資產安全保障機制、客戶資產安全性、客戶服務及客戶管理水平等情況,體現其操作風險管理能力。
(二)資本充足。主要反映期貨公司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指標情況,體現其資本實力及流動性狀況。
(三)公司治理。主要反映期貨公司治理和規范運作情況,體現其合規風險管理能力。
(四)內部控制。主要反映期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運行情況,體現其內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統安全。主要反映期貨公司信息系統的穩定與安全情況,體現其技術風險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期貨公司報送和披露信息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體現其會計風險及誠信風險管理能力。
第九條期貨公司市場影響力主要是根據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的業務規模、盈利能力等情況來確定,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均客戶權益總額;
(二)經紀業務盈利能力;
(三)凈利潤。
第十條期貨公司持續合規狀況主要根據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發生的違規行為、期貨行業自律組織采取的紀律處分、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的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者司法機關采取的刑事處罰進行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