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申請人采取傳真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補充提交申請材料的原件。
第十九條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或者采取傳真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或者提交原件的,受理的審查期限應當自收到補正后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或者原件之日起算。
第二十條下列情形不視為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或者轉由其他機構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一)對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的個人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控告的;
(二)不涉及中國證監會具體行政行為,只對中國證監會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
(三)對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適用的依據、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及處罰程序等沒有異議,僅因經濟困難,請求減、免、緩繳罰款的;
(四)請求解答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
(五)其他以行政復議申請名義,進行信訪投訴的情形。
第五章行政復議審理
第一節 行政復議答復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以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關材料的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對中國證監會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原級行政復議的,原承辦具體行政行為有關事項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原承辦部門)負責作出答復。
第二十二條被申請人或者原承辦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意見書,并同時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行政復議答復意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認定的事實、證據及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有關事實的陳述應當注明相應的證據及證據的來源;
(二)對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逐條進行答辯并進行相應的舉證;
(三)對有關具體行政行為建議維持、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建議駁回行政復議申請,進行行政復議調解等結論;
(四)作出書面答復的時間。
被申請人或者原承辦部門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案卷的要求提交單獨裝訂的行政復議答復證據案卷,并明確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的案卷材料范圍。
第二節行政復議審理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構確定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擔任審理人員,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證據、適用依據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并提出復議意見。
對于重大復雜的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提請復議委員會召開委員會工作會議,按照中國證監會制訂的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合議決定。委員會合議確定的復議意見,應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委員同意通過。未能形成半數以上意見的,由會議主持人確定委員會的復議意見。
第二十四條對于案件事實復雜、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同一認定事實提交的證據不一致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
行政復議機構采用詢問方式進行調查取證的,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由被調查單位和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提供必要的條件,方便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第三人向行政復議機構提出書面閱卷請求,閱卷不得違反相關保密的規定;
(二)申請人、第三人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地點和閱卷范圍進行查閱;
(三)查閱時,申請人、第三人應當出示身份證件;
(四)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閱材料的內容;
(五)申請人、第三人不得有涂改、替換、毀損、隱匿查閱的材料等行為。
申請人、第三人違反前款第五項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立即終止其查閱。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節 行政復議聽證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原承辦部門對案件事實爭議較大或者案件重大、復雜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被申請人在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采取聽證方式的或者采取書面審查可以查明事實、證據的,行政復議機構不再采取聽證方式審理。
第二十七條行政復議機構決定舉行聽證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將聽證的時間、地點、具體要求等事項提前3日通知有關當事人;
(二)行政復議聽證人員為不得少于3人的單數,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確定,并且指定其中1人為聽證主持人;
(三)舉行聽證時,被申請人或者原承辦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行政復議答復意見書以及相應的證據、依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四)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第六章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構根據復議意見,草擬行政復議決定,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視為案件情況復雜,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行政復議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一)需要舉行行政復議聽證的;
(二)申請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需進一步調查核實的;
(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進行和解或者行政復議機構進行調解的;
(四)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其他情況。
延長復議期限,應當制作決定延期通知書,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三十條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和第三人,抄送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第三人基本情況:自然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及職務(原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三)申請人申請復議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理由、證據和依據;
(五)行政復議認定的事實和相應的證據;
(六)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具體理由和法律依據;
(七)行政復議決定的結論;
(八)行政復議決定的救濟途徑;
(十)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日期。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門戶網站、中國證監會公告等方式公布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第七章行政復議和解和調解
第三十二條經被申請人同意,原承辦部門、派出機構或者授權組織和申請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自愿達成和解,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
和解協議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解的條件和達成和解的結果。
和解協議應當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或者原承辦部門簽字或者蓋章。
第三十三條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申請人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構提交的和解協議進行備案。和解確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在行政復議期間內未達成和解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三十四條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履行和解協議。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中國證監會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第三十六條調解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查明案件事實,充分尊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愿;
(二)調解應當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調解結果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行政復議調解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自然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及職務(原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三)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理由、證據和依據;
(五)進行調解的基本情況;
(六)調解協議的主要內容和調解結果;
(七)申請人、被申請人履行調解書的義務;
(八)日期。
行政復議調解書應當加蓋行政復議專用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申請人、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生效的行政復議調解書。
第八章行政復議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等情況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并抄報中國證監會監察部門。
行政復議意見書由行政復議機構具體承辦,應當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問題、認定事實、理由和依據、整改意見等。
被申請人或者原承辦部門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改進執法工作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況報告行政復議機構。
對突出問題不予整改導致重復違法的,行政復議機構要予以通報。
第三十九條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向有關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議。
行政復議建議書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存在的問題,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工作建議等。
第四十條中國證監會應當建立行政復議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對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總結工作中的經驗及不足,提出改進意見。
第四十一條行政復議人員應當每年參加至少2次行政復議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業務部門組織的監管業務培訓,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的專業素質。
業務培訓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業務培訓;
(二)證券期貨案件調查、審理等業務培訓;
(三)證券期貨日常監管及創新業務培訓;
(四)涉及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政治、經濟理論培訓等。
第四十二條行政復議機構對于在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過程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請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復議申請過程中,可使用行政復議專用章。在中國證監會行政復議活動中,行政復議專用章和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5日證監會令第13號發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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