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就證監會《行政復議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規范和完善證券期貨行政復議工作,證監會對2002年《行政復議辦法》(證監會令第13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行政復議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投資者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討論研究,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請于2009年5月4日之前,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反饋中國證監會。
聯系方式:wang_qiang@csrc.gov.cn
傳真:010-88061401
附件: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行使監管職權,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證券期貨行政爭議中的作用,不斷提高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
中國證監會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第三條中國證監會設立行政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復議委員會),負責對審查、討論的行政復議案件提出復議意見。復議委員會合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會議記錄。
重大行政應訴案件,可以提交復議委員會進行討論,提出中國證監會的處理意見。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除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條、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履行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行政復議聽證;
(二)根據需要提請召開復議委員會工作會議;
(三)提出審查意見;
(四)辦理行政復議和解、組織行政復議調解等事項;
(五)指導派出機構的行政應訴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專職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
(二)受過法律專業教育;
(三)從事證券期貨業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律師資格憑證或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中國證監會通過適當的形式,公布中國證監會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受理條件、行政復議申請書樣式、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程序,以及接受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地址、傳真號碼等事項。
第二章行政復議范圍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關閉、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暫停或者撤銷業務許可、吊銷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決定不服的;
(三)對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作出的凍結、查封、限制交易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四)對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作出的限制業務活動、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限制分配紅利、限制轉讓財產、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限制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等行政監管措施不服的;
(五)認為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辦理證券、期貨行政許可事項,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沒有依法辦理的;
(七)認為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八)認為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的下列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申請的范圍:
(一)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對其工作人員作出的行政處分以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二)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對證券、期貨民事爭議所作的調解行為;
(三)由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調解和行政和解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證券、期貨行政指導行為;
(五)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六)證券、期貨交易所或證券、期貨業協會依據自律規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的決定;
(七)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第三章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及本辦法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行政復議的申請人。
第十條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應當同時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作出的申請行政復議的決議和授權委托書。
第十一條向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證明其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經行政復議機構審查同意或者認為第三人有必要參加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書面通知第三人。
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第十二條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代理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等聯系方式;
(三)委托事項和代理期間;
(四)代理人代為提起、變更、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參加行政復議調解、達成行政復議和解、參加行政復議聽證、遞交證據材料、收受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等代理權限;
(五)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
提交授權委托書,應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證明,以律師身份代理參加行政復議的,還應當提供律師執業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申請人對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是被申請人。
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委托其他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是被申請人。
第十四條申請人對兩個以上派出機構或授權組織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構或組織是共同被申請人。
第十五條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是被申請人。
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六條對符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屬于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行政復議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日期,屬于申請人當面遞交的,由行政復議機構經辦人在申請書上注明收到日期,并且由遞交人簽字確認;屬于直接從郵遞渠道收取或者其他單位、部門轉來的,由行政復議機構簽收確認;屬于申請人以傳真方式提交的,以行政復議機構接收傳真之日為準。
第十七條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
(一)未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提供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沒有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無明確的被申請人;
(四)行政復議請求不具體、不明確;
(五)委托代理申請復議的手續不全或者權限不明確;
(六)未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提供證明材料;
(七)其他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形。
申請人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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