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日前發布《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對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的監督管理進行了規范,并明確表示曾提供虛假財會信息受行政處罰不得擔任財務負責人。
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是指保險公司負責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企業價值管理活動的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保險公司按照規定應當設立財務負責人職位。
規定要求,保險公司任命財務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擬任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未經核準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財務負責人是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針對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制定專門的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不僅在于財務負責人任職所需要的專業條件明顯有別于其他高管人員,更是確保財務數據真實性、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客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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