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創新融資方式,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十七)允許商業銀行對境內外企業發放并購貸款。研究完善企業并購稅收政策,積極推動企業兼并重組。
(十八)開展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試點,拓寬房地產企業融資渠道。發揮債券市場避險功能,穩步推進債券市場交易工具和相關金融產品創新。開展項目收益債券試點。
(十九)加強對社會資金的鼓勵和引導。拓寬民間投資領域,吸引更多社會資金參與政府鼓勵項目,特別是災后基礎設施重建項目。出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工商登記、機構投資者投資、證券登記和稅收等相關政策,促進股權投資基金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按照中小企業促進法關于鼓勵創業投資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投資的規定,落實和完善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支農主力軍作用,擴大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規范發展民間融資,建立多層次信貸供給市場。
(二十一)創新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在進一步規范發展信貸資產重組、轉讓市場的基礎上,允許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發展以中小企業貸款、涉農貸款、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貸款等為標的資產的信用風險管理工具,適度分散信貸風險。
六、改進外匯管理,大力推動貿易投資便利化
(二十二)改進貿易收結匯與貿易活動真實性、一致性審核,便利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貿易融資。加快進出口核銷制度改革,簡化手續,實現貿易外匯管理向總量核查、非現場核查和主體監管轉變。適當提高企業預收貨款結匯比例,將一般企業預收貨款結匯比例從10%提高到25%,對單筆金額較小的出口預收貨款不納入結匯額度管理。調整企業延期付款年度發生額規模,由原來不得超過企業上年度進口付匯額的10%提高為25%。簡化企業申請比例結匯和臨時額度的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間。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中外資企業集團實行外匯資金集中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支持香港人民幣業務發展,擴大人民幣在周邊貿易中的計價結算規模,降低對外經濟活動的匯率風險。
七、加快金融服務現代化建設,全面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二十三)進一步豐富支付工具體系,提高支付清算效率,加快資金周轉速度。進一步增強現金供應的前瞻性,科學組織發行基金調撥,確保現金供應。配合實施積極財政政策,擴大國庫集中支付涉農、救災補貼等財政補助資金范圍,實現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災后重建所需資金直達最終收款人,確保各項財政支出資金及時安全撥付到位。優化進出口產品退稅的國庫業務流程,提高退稅資金到賬速度。加快征信體系建設,繼續推動中小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信貸市場和債券市場信用評級,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便利條件。
八、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增強金融業促進經濟發展能力
(二十四)放寬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款和涉農貸款的呆賬核銷條件。授權金融機構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小企業貸款和涉農貸款進行重組和減免。借款人發生財務困難、無力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在確保重組和減免后能如期償還剩余債務的條件下,允許金融機構對債務進行展期或延期、減免表外利息后,進一步減免本金和表內利息。
(二十五)簡化稅務部門審核金融機構呆賬核銷手續和程序,加快審核進度,提高審核效率,促進金融機構及時化解不良資產,防止信貸收縮。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準備金。對農戶小額貸款、農業擔保和農業保險實施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三農”的信貸支持力度。研究金融機構抵債資產處置稅收政策。結合增值稅轉型完善融資租賃稅收政策。
(二十六)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調動銀行信貸資金支持經濟增長。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適度的風險補償。鼓勵金融機構建立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的部門,增加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產品更新換代等方面的外匯資金需求,通過進出口銀行提供優惠利率進口信貸方式給予支持。
九、深化金融改革,加強風險管理,切實維護金融安全穩定
(二十七)完善國際金融危機監測及應對工作機制。密切監測國際金融危機發展動態,研究風險的可能傳播途徑,及時對危機發展趨勢和影響進行跟蹤和評估。高度關注國內金融市場流動性狀況、金融機構流動性及資產負債變化。必要時啟動應對預案,包括特別流動性支持、剝離不良資產、補充資本金、對銀行負債業務進行擔保等,確保金融安全穩定運行。
(二十八)完善金融監管體系。進一步加強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強功能監管、審慎監管,強化資本金約束和流動性管理,完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努力防范各種金融風險。
(二十九)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要繼續深化各項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強化基礎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理順落實適度寬松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正確處理好金融促進經濟發展與防范金融風險的關系,在經濟下行時避免盲目惜貸。切實提高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質量,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三十)支持和鼓勵地方人民政府為改善金融服務創造良好條件。地方人民政府應在保護銀行債權、防止逃廢銀行債務、處置抵貸資產、合法有序進行破產清算等方面營造有利環境。繼續推進地方金融機構改革,維護地方金融穩定,推動地方信用體系建設,培育誠實守信的社會信用文化,促進地方金融生態環境改善。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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