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孫軻
成立近十年的中國保監會將被正式寫入《保險法》。
據悉,正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中,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首次作為獨立章節出現在《草案》中,其中明確了保險監管機構的12項職責,并指出,保險監管機構有權采取對監管對象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的場所調查取證、查詢單位和個人銀行賬戶等七大措施。
與此同時,償付能力監管在《草案》中被著重強調,并要求保險監管機構將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政策性保險納入監管范圍
中國保監會成立于1998年11月,后于2003年由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改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但是,保險監管機構一直未在1995年和2002年版的《保險法》中單獨列明。“將保監會的地位和職權寫進法律無疑是個巨大的進步,有利于保監會履行職責。”一業內專家指出。
保監會法規部一人士表示,“本次監管機構作為單獨章節進入《草案》,主要是參照《證券法》和《銀監法》,對保監會的監管職責和措施做出規定,這些規定也是根據保險監管的實踐經驗及保監會的三定方案做出的。”
按照《草案》,除保險公司外,保監會還可以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估機構及外國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進行監管,并可以監管境內保險機構在境外投資的保險機構。
“2002年首次修訂保險法時,國內尚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這次修改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的調整,但我認為還需要更具前瞻性。”前述專家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商業性保險機構,《草案》還明確,保險監管機構可依法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監督管理,對相互制、合作制等保險機構的業務進行監管。
首都經貿大學金融系教授庹國柱表示,目前國內存在著一些相互制、合作制的保險機構,如谷物協會、漁業協會都在辦理保險業務,它們有的歸口民政部門管理,有的由所屬行業管理,保監會無權監管不利于掌握保險業發展的整體狀況,也不利于發揮保險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作用。
對于正在探討中的農業保險、巨災保險等政策性保險,這一規定無疑擴大了保監會的監管范圍。“農業保險、巨災保險等政策性保險究竟由誰監管一直處于爭論之中,《草案》至少使保監會成為合乎法律的監管者之一,這也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因為政策性保險都離不開商業保險機構的參與。”前述業內專家表示。
但是,與農業部、財政部密切相關的上述險種,是否會因此將這兩大部委排除在外仍是未知。
對前兩版《保險法》的重大突破還體現在明確了保監會可采取的監管措施。《草案》指出,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有權采取七大措施。
主要包括對監管對象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的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當事人、查閱封存文件資料、查詢單位和個人銀行賬戶,以及申請法院凍結查封涉案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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