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8〕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中國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健全貨幣政策體系,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統籌協調,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二)加強綜合協調并推進金融業改革和發展,研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重大問題的職責。
(三)將區域金融形勢研究、區域金融穩定評估和區域金融協調職責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分行。
(四)將地方中小法人機構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的實施、存貸款基準利率、浮動利率執行的監測以及地方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的認定等職責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五)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并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并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186,4.25,2.34%,吧)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準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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