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與1號令相比,《管理規定》有哪些大的變化?
答:與1號令相比,《管理規定》主要有以下五點變化:
一是《管理規定》著重于建立償付能力監管機制。1號令主要規范了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以及對償付能力不足公司的監管措施。《管理規定》的主要目的則是建立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機制,明確保監會、保監局和保險公司在償付能力監管中的職責,樹立分類監管機制和外國保險公司在華分支機構并表監管機制。
二是《管理規定》用“最低資本”一詞替代了1號令中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一詞,用“實際資本”一詞替代了1號令中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一詞,并首次引入了資本充足率概念。
三是《管理規定》不再設置監管指標。1號令中規定了11個產險公司監管指標和12個壽險公司監管指標,其目的是為了對可能出現償付危機的保險公司進行預警。但隨著我會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的逐步完善,監管指標的預警作用逐漸弱化,因此,《管理規定》不再設置監管指標。
四是《管理規定》不再規范最低資本和實際資本的具體計算規則,只是對最低資本、實際資本的定義和確定依據做了原則規定,具體評估方法由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進行規范。
五是《管理規定》對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規定了統一的監管措施,而沒有再將償付能力不足公司按照30%和70%兩個臨界點分為三類分別規定不同的監管措施。
問:《管理規定》為什么要求在中國境內設有多家分支機構的外國保險公司合并評估境內所有分支機構的整體償付能力,并根據合并評估的償付能力狀況采取監管措施?
答:與中資保險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公司不同,外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從法律角度講,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機構,其所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實際上都屬于其總公司。《管理規定》之所以對外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實施并表監管主要基于以下三點考慮:
首先,償付能力監管的目的是,確定外國保險公司在華分支機構是否擁有足夠的資本和資產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實施并表監管之后,能夠準確的評價和分析外國保險公司在華整體經營情況和償付能力變化趨勢;
其次,實施并表監管能夠將外國保險公司在華分支機構分散的信息綜合成為一份完整的信息檔案,從而有助于我會對外國保險公司的準入管理和風險評估,提高監管效率。
最后,對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實施并表監管是國際上一種通用監管手段。
問:《管理規定》發布后,保監會會采取哪些措施促進其貫徹落實?
答:償付能力監管是一項關乎保險業發展、金融市場穩定和被保險人利益的系統工程,《管理規定》發布后,保監會將采取多種措施督促全行業貫徹落實,主要包括:
一是要求保險公司管理人員和監管人員認真學習研究《管理規定》,采取多種形式對公司管理人員和監管隊伍進行培訓,使大家能夠領會《管理規定》的精神和具體要求。
二是出臺配套制度,明確保險公司最低資本的評估標準,外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并表評估的具體方法等。
三是加大監管力度,嚴格執行《管理規定》中的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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