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加強出口交易與收結匯真實性及其一致性的審核,國家外匯管理局、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8年7月14日起施行。
現將《辦法》印發,請遵照執行,并轉發轄內相關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反饋。
聯系電話:
國家外匯管理局 經常項目管理司:(010)68402450
資本項目管理司:(010)68402163
信息中心:(010)68402499
商務部財務司:(010)65197680
海關總署監管司:(010)65195375、65195942
科技司:(010)65194852
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010)8519377913911026803
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 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企業貨物貿易出口收結匯管理,加強出口交易與收結匯的真實性及其一致性的核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口收結匯應當具有合法、真實的交易背景,并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以下簡稱核查系統,網址為www.chinaport.gov.cn),進行出口電子數據等聯網核查。
第三條 核查系統依據海關提供的企業出口貨物報關單有關數據和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預收貨款數據,結合企業貿易類別及行業特點等,產生企業與出口對應的可收匯額。
第四條 企業出口收匯(含預收貨款,下同),應當先進入銀行直接以該企業名義開立的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收支范圍由外匯局規定。
第五條 出口收匯進入待核查賬戶后,需要結匯或者劃出的,企業應當如實填寫《出口收匯說明》(見附表),連同中國電子口岸操作員IC卡,一并提交銀行辦理。
銀行應當憑企業及自身操作員IC卡登錄核查系統,對企業出口收匯進行聯網核查,并按照本辦法規定,在企業相應出口可收匯額內辦理結匯或劃出資金手續,同時在核查系統中核減其對應出口可收匯額。銀行不得超過核查系統內企業出口可收匯額為其辦理結匯或者劃出資金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