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8]24號
現公布《關于規范控股、參股期貨公司有關問題的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ΟΟ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為進一步明確對期貨公司股東的監管要求,理順期貨公司股權關系,促進期貨公司做優做強,防止控股股東與期貨公司以及關聯期貨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不當利益輸送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控股、參股期貨公司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現階段,同一主體控股和參股期貨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其中控股期貨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控股、參股期貨公司的認定標準見附件)。
二、現有期貨公司的股權結構及相關投資主體控股、參股期貨公司的行為不符合前條規定的,應當及時整改,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達到監管要求。
三、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控股、參股期貨公司的認定標準
一、關于控股期貨公司
(一)出資額占期貨公司出資總額50%以上的;
(二)出資額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期貨公司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出資額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其實際支配的表決權足以對期貨公司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能夠決定期貨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的;
(四)雖不是期貨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二)、(三)項“對期貨公司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是指在期貨公司股東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事項或者股東提出的其他議案時,能夠促成或者阻止股東會決議通過的情形。
二、關于參股期貨公司
“參股”是指在不構成控股期貨公司的情況下,直接持有期貨公司股權,以及不直接持有期貨公司股權,但是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間接持有期貨公司股權。
三、不計入控股、參股期貨公司數量范圍的情形
(一)直接及間接持有期貨公司5%以下(不含5%)股權;
(二)同一主體通過直接或間接持有證券公司的股權而控股、參股期貨公司;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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