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公告,決定授權部分派出機構試點審核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證監會發布的公告稱,自2008年4月1日起,住所地在中國證監會北京、上海、廣東、浙江、江蘇、深圳監管局轄區內的期貨公司或個人依法申請上述人員任 職資格的,可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受理并作出相關行政許可決定。
此前頒布的《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規定,上述職務的任職資格需由中國證監會核準,其余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準,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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