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今天公布《關于規范保險公司章程的意見(草案)》并向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征求意見。根據草案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編制股權結構表詳細記載股權情況,包括股本總數、股東全稱、持股數量及持股比例。股東轉讓所持股份或減持股份的,應當在備注中注明歷次股份轉讓情況,包括轉讓股份數量、交易對方、轉讓時間及中國保監會的批準文件文號或公司的報請備案文件文號。
草案同時規定,股東已全部轉讓所持股份的,不再列入股權表,但應當在股權結構表備注欄中記錄該股東的持股記錄,包括名稱、持股數量及持股比例、歷次股權轉讓的時間、交易對方及中國保監會的批準文件文號或公司的報請備案文件文號。對于已上市的保險公司,其股權表應當記錄非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情況及流通股股東累計所持股份及持股比例。股權可以全部流通的,應當記錄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情況。
在股東與股權規則方面,草案要求章程明確規定公司償付能力不符合監管規定的要求時,股東有義務支持公司采取包括增資擴股等適當方式改善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發起人協議、股東出資協議或其他股東協議中對股東權利義務有特別約定的應當在章程中載明。此外,章程應當明確公司增發股票、股權回購、股權轉讓、股權質押、股權強制執行等股權相關事項的辦理程序和權限,股東負有向公司董事會及其他股東報告的義務并明確規定報告的方式。
在組織機構及其職權方面,草案要求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的要求,明確規定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法定代表人等相關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不得將法定職權籠統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機構或個人。此外,公司章程應當原則界定公司的重大投資交易、資產買賣、資產抵押與擔保、重要業務合同等事項的決策方式及審議權限。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稱,保險公司章程是規范保險公司組織和行為,規定保險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管理層等相關各方的權利、職責及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保監會擬定該草案,就是希望加強對保險公司章程的監管、規范章程內容,從而明確保險公司章程的審批流程。(張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