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對并購重組委審核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對并購重組委實行問責制度。出現并購重組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的并購重組委委員分別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三條 并購重組委委員存在違反本規程第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或者存在對所參加并購重組委會議應當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違反并購重組委工作紀律的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并購重組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對并購重組委委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監督機制。
對有線索舉報并購重組委委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關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并購重組委委員的批評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開。
第三十六條 在并購重組委會議召開前,有證據表明并購重組申請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并購重組委委員對并購重組申請的判斷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并購重組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對有關申請人的并購重組委會議審核。
并購重組申請通過并購重組委會議后,有證據表明并購重組申請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并購重組委委員對并購重組申請的判斷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并購重組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核準;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
第三十七條 并購重組當事人所聘請的專業機構有義務督促當事人遵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專業機構唆使、協助或參與干擾并購重組委工作的,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在6個月內不接受該專業機構報送的專業報告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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