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在發審委中設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委會(決定全文)
為了保證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工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提高并購重組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并制定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在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提高并購重組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并購重組委)。
并購重組委審核下列并購重組事項的,適用本規程:
(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
(三)上市公司實施合并、分立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并購重組事項。
第三條 并購重組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并購重組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并購重組委以投票方式對并購重組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對并購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四條 并購重組委通過并購重組委工作會議(以下簡稱并購重組委會議)履行職責。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對并購重組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并購重組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第二章并購重組委的組成
第六條 并購重組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并購重組委委員為25名。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
并購重組委設會議召集人5名。
第七條 并購重組委委員每屆任期1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
第八條 并購重組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于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并購重組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并購重組委審核工作紀律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
(四)兩次以上無故不出席并購重組委會議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并購重組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并購重組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并購重組委委員解聘后,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并購重組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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