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下發《金融機構間貨幣經紀和交易行為指引》進一步規范貨幣經紀和交易主體行為
為更好地規范金融機構間貨幣經紀業務和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提高貨幣經紀和交易的運作效率,中國銀行(5.98,0.03,0.50%)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于2007年8月30日印發《金融機構間貨幣經紀和交易行為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引入貨幣經紀制度,是我國深化金融對外開放和金融市場快速發展的的客觀需要。2005年銀監會頒布《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成功批設第一家貨幣經紀公司----上海國利貨幣經紀有限公司,邁出了我國引進貨幣經紀制度實質性的重要一步。
國外發展經驗表明,貨幣經紀功能作用的有效發揮,在很大程度上,有賴于市場交易各方嚴格遵守統一規范的交易行為標準。無論是貨幣經紀發源地的英國,還是亞洲新興市場如新加坡、香港,貨幣經紀和交易行為準則都是不可或缺的基礎性制度,也是金融機構參與金融市場交易活動所應遵循的一般要求。我國現階段金融市場尚未完全與國際接軌,相關行為標準缺失,這在一定程度上將制約貨幣經紀服務的效果,也影響我國金融市場運行效率。
銀監會適時下發實施《指引》十分必要,旨在引導和規范市場參與主體的經紀和交易行為,維護市場公平和秩序,進而推動金融市場高效運行。《指引》借鑒了國際上被普遍遵守的交易準則和慣例的一般性要求,立足現階段我國金融市場實際,著重對包括經紀商(貨幣經紀公司)和交易商(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在內的所有市場交易主體的交易行為和經紀行為做出原則性的最基本規定,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和可操作性。《指引》的有效實施,將對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適應我國金融市場發展需要的貨幣經紀和交易行為的管理法規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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