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報管理
第十五條 委托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業務申請書和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承諾書;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決議;
(三)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戰略配置方案、投資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四)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能力、風險評估能力和績效考核能力說明;
(五)內設資產管理部門和主要管理人員介紹;
(六)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財務報表、償付能力報告及其說明;
(七)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八)銀行外匯賬戶對賬單;
(九)選聘受托人、托管人情況說明和擬簽訂的協議草案;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書面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同時抄送國家外匯局。
第十六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委托人,在批準的投資比例內,向國家外匯局提出境外投資付匯額度申請,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投資付匯額度申請書,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付匯額度以及資金來源說明;
(二)中國保監會批準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書面決定;(三)上一年度的公司財務報表;
(四)中國保監會出具的受托人、托管人可以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受托管理業務或者托管業務的證明文件;
(五)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六)銀行外匯賬戶對賬單;
(七)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國家外匯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以內,做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決定核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核準的投資付匯額度;決定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同時抄送中國保監會。
第十七條 境內受托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受托管理業務,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受托管理業務申請書;
(二)從事受托管理業務的意向書;
(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承諾書;
(四)從事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格證明;
(五)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六)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統說明;
(七)部門設置和專業投資管理人員情況;
(八)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公司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境內受托人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二)、(四)項材料。中國保監會自受理其申請之日起20日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書面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境內受托人為其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材料。中國保監會根據本辦法規定對其進行審慎評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內,出具意見函。
第十八條 境外受托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受托管理業務,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從事受托管理業務意向書和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承諾書;
(二)合法開業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四)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統說明;
(五)部門設置和專業投資管理人員情況;
(六)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公司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七)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
(八)所在地監管機構出具的境外受托人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書,所在地監管機構無法出具意見書的,由境外受托人作出相應的書面聲明;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中國保監會根據本辦法規定,對境外受托人進行審慎評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內,出具意見函。
第十九條 托管人開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托管業務,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托管意向書和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承諾書;
(二)獨立托管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具體操作流程;
(三)全球托管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和全球托管網絡說明;
(四)內設托管部門和托管業務人員情況;
(五)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公司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六)所在地監管機構出具的托管人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書,或者托管人股東會或者董事會作出的相應書面聲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中國保監會根據本辦法規定,對托管人進行審慎評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內,出具意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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