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限制證券買賣實施辦法》昨日發布,規定中國證監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可對被調查事件當事人受限賬戶的證券買賣行為采取最長30個交易日的交易限制。
受限賬戶包括:被調查事件當事人及其實際控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與當事人有關的其他賬戶;“與當事人有關的其他賬戶”又包括9種具體情形,分別為:有資金往來的,資金存取人為相同人員或機構的,交易代理人為相同人員或機構的,有轉托管或交叉指定關系的,有抵押關系的,受同一監管協議控制的,下掛同一個或多個股東賬戶的,屬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以及調查部門通過調查認定的其他情況。
限制證券買賣措施包括:不得買入指定交易品種,但允許賣出;不得賣出指定交易品種,但允許買入;不得買入和賣出指定交易品種;不得辦理轉托管或撤銷指定交易;調查部門認為應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
限制證券買賣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經批準可延長15個交易日。
據介紹,辦法是落實證券法有關規定的具體舉措。證券法第180條規定,在調查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
據介紹,由于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大多具有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監管機構須具備必要的強制查處手段,以利于打擊證券違法行為,在履行相應的執法程序后,監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強制查處手段。具體到《辦法》而言,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有利于控制違法行為對市場造成的危害,使得在調查過程中,有效降低當事人繼續實施侵害行為可能帶來的損失。
辦法同時規定了調查部門實施限制交易措施須履行的執法程序,并規定了當事人有權申請復議的權利和調查部門、協助實施限制證券買賣機構的相關義務。(周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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