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日發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理解和執行上的有關問題作了說明。
問:制定《規則》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公司法》、《證券法》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作了限制性的規定,主要包括對買賣時點和比例的限制。
1、《公司法》對任期內減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證券法》對任期內短線交易的限制
《證券法》 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賣出該股份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證券法》第19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份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規則》包括那些主要內容?
答:雖然《公司法》142條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期內減持股票作了比例上的限制,但在基數如何確定等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與此類似,《證券法》也沒有明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多次買賣股票的情況下如何計算短線交易的禁止期。除了明確相關計算標準外,《規則》還規定了交易窗口期,禁止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信息敏感期內進行交易,并要求其及時披露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相關情況。
問:每年可轉讓股份數量如何計算?
答:1、可轉讓股份數量的基本計算公式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按照如下公式計算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減持本公司股份的數量:
可減持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X25%
2、對于在多地上市公司的處理
《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時包括在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發行的本公司股份。
3、對當年新增股份的處理
《規則》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當年新增股票: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減持,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4、對當年可轉讓未轉讓股份的處理
雖然立法參與者、法律專家以及律師對《公司法》142條本意上是否允許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在四年任期內可全部轉讓所持有股份有不同意見,但法條表述中以“持有”為標準,而且上述人員在任期間持有一定數量本公司股份將有利于形成激勵和約束機制,更有利于維護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和市場秩序的穩定,所以《規則》規定當年雖可減持但未減持的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減持,即應按當年末持有股票數量為基數重新計算可轉讓股份數量。
5、上述計算中涉及的幾個概念問題
持有:《規則》中的“持有”以是否登記在在其名下下為準,不包括間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資融券的情況下還包括登記在其信用賬戶內的本公司股份。
轉讓:《規則》將轉讓界定為主動減持的行為,不包括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原因導致被動減持的情況。
問:短線交易禁止期如何計算?
答:對于多次買賣的短線交易,《規則》作了最嚴格的限定,即:
對于多次買入的,以最后一次買入的時間作為六個月賣出禁止期的起算點;對于多次賣出的,以最后一次賣出的時間作為六個月買入禁止期的起算點。
問:關于禁止交易窗口期是如何規定的?
答:由于以往實踐中多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敏感信息發布的前后買賣本公司股票,涉嫌內幕交易,但很難有足夠證據予以查處。為避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利用信息優勢為自我牟利,《規則》根據市場要求和監管實踐,規定了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個交易日內;(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問:其他轉讓股票受限的情形有那些?
答:除了任期內減持比例、短線交易和交易窗口期的限制外,《規則》還規定了以下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轉讓其所持有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2)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并在該期間內的;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對相關信息的披露有何要求?
答:《規則》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所持本公司股票發生變動時,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報告并由上市公司在交易所網站進行公告。同時,為能體現出上述人員股份變動的整體脈絡,公告內容包括從上年末到本次變動前的股份變動情況和本次股權變動情況包括變動數量、價格和日期、變動后持股數量以及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問:監管部門將對那些事項進行事前控制?
答: 對于任期內減持股份的問題,由于《公司法》并沒有規定明確的行政處罰手段,較好的方式是事前控制。目前,深交所和中國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基本做好了技術準備工作,可以通過登記公司事先鎖定的方式實現事前控制,基本不會出現超賣的情況。上交所和中國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明確了各自的職責劃分,正在積極落實A股系統的技術改造工作。但由于B股系統不支持事前鎖定,目前擬采取事后監管的方式進行。
對于短線交易問題,由于《證券法》有非常明確的行政處罰措施,加之交易所和登記公司的技術平臺還不能實現交易時間的事前控制,目前以事后監管較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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