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出通知稱,已具有QDII業務資格的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可直接承繼QDII額度。此外,外商獨資銀行還可承繼原外國銀行分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
這份《關于外資銀行改制所涉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表示,改制后的外商獨資銀行承繼原外國銀行分行已經獲準經營的即期結售匯、遠期結售匯、人民幣與外幣掉期以及其他人民幣對外幣衍生業務等資格,并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改制后的外商獨資銀行承繼原外國銀行分行的外匯市場會員資格。承繼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的外商獨資銀行,應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變更登記;承繼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資格和銀行間人民幣與外幣掉期交易資格的外商獨資銀行,應將變更情況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初審后在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變更登記;承繼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外幣交易做市商資格的外商獨資銀行,應將變更情況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登記備案。
已具有QFII托管業務資格的外國銀行分行進行改制,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確認托管業務資格的承繼人。承繼人為外商獨資銀行的,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此外,改制后的外商獨資銀行及其下轄分行相互之間的外匯營運資金劃轉可自行辦理。外商獨資銀行年度累計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超過等值5億美元(含)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分局初審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郭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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