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昨日宣布,《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將從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將強制環保部門和污染企業向全社會公開重要環境信息,為公眾參與污染減排工作提供平臺。
潘岳透露,一年來,因信息公開不符合要求、公眾對項目造成的環境影響不滿意等原因,環保總局已對總投資達1600億元的43個火電、化工、公路、鐵路等項目的環評文件不予受理。
潘岳介紹說,我國現有的環境法規中雖有“信息公開”的原則,但對誰公開,不公開怎么辦等等,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規定,給公眾參與造成了巨大障礙。
《辦法》明確了信息公開的主體和范圍。《辦法》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公開環保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等十七類政府環境信息;強制超標、超總量排污的企業公開四大類環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鼓勵一般污染企業自愿公開環境信息。
《辦法》要求建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于不按照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行為,環保部門將被追究責任,企業將被罰款;公眾認為環保部門在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辦法》出臺后,超標、超總量排污企業將被強制公開環境信息,環保部門也將主動公開各類環境信息。潘岳說,2006年污染減排指標沒有完成的事實說明,污染減排不是一個單純的專業問題,而是一個對傳統增長模式及因此形成的利益格局進行調整的問題。(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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