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表示,將加強公眾對政府環境決策參與權 。
公眾獲取更多的環境信息不會導致沖突的增加,而是及時緩解沖突、解決矛盾。
信息越不公開,特殊利益勾結的機會就越大,公眾對政府的不信任就越大,謠言的市場就越大,不穩定的因素就越大。
我們的目標就是:在各種環保事務進行的過程中,公眾能夠及時得到環境信息并表達意見,各方達成妥協與共識,而不是在造成既成事實后產生沖突。
我們寧可要爭吵的決策過程,和諧的結果;也不要‘一致’的決策過程,混亂的結果。
昨日,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潘岳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要改變“不公開為慣例”的基本規則,環保總局不怕暴露缺點被人指責。《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在加強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后,下一步還將加強公眾對政府環境決策的參與權。
“讓信息公開成為慣例”
新京報:國務院公布信息公開條例后,環保總局是第一個制定公布本部門信息公開辦法的部門,是出于什么考慮?
潘岳(以下簡稱“潘”):公眾是環境的最大利益相關者,我們發現,公眾參與的最大障礙不是缺乏參與意識,而是得不到及時、準確的信息。我們就下決心要解決這個問題,從2006年開始,就在著手起草這一辦法。
新京報:目前中國的環保并不是垂直管理,環境信息的公開勢必在有些時候會和地方利益沖突,地方環保部門也有可能不去執行這個《辦法》,對此環保總局有沒有相應的對策?
潘:《辦法》對此作了有針對性的約束性規定:地方環保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義務的,上一級環保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我必須承認,環保總局沒有權力直接對不執行信息公開的地方環保官員進行行政處罰,但我們可以強烈要求地方政府這樣做,我們也可以建議監察部依據《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中國的一個特色是:在博弈中確定規則,而不是規則制定得非常完美之后再去博弈。
此次《辦法》的最大意義在于改變了基本規則———把“不公開為慣例、公開為特例”變成了“公開為慣例、不公開為特例”。按照這個規則,在環境領域內,政府、企業和公民社會之間的關系將得以重新定義,關鍵取決于各方如何利用新的基本規則去博弈。
環保總局此次出臺《辦法》,就是希望能夠以此為起點,推動一系列關于公眾參與的體制和政策變革。現狀的不足不是裹足不前的借口,而是繼續前進的動力。
“得不到信息會謠言四散”
新京報:信息的公開要求環保總局的行政和執法的透明,這些方面環保總局是否已經做好了準備?
潘:做好了。從“圓明園防滲聽證會”開始,我和同事們就確定了一個信念:透明的行政執法和深度的公眾參與是解開中國環保困境的一把鑰匙。既然要率先進行實驗,我們就不怕暴露缺點,也不怕挨罵和得罪人,只希望公眾的監督和批評能夠促使環保部門率先完成向“陽光環保”、“透明環保”的轉型。
新京報:你認為中國公民目前的環境知情權達到了一個什么樣的程度?還有哪些不足?
潘:坦率地說,公眾的知情權還非常、非常地不夠。
很多地方,村子附近有重大污染企業,問它排什么污水、排了多少,被回答說是“商業機密”,問多了還有危險,連記者都會被打。縣里市里要在水源地附近上大項目,什么時候上,有沒有污染、污染了怎么辦,這是“國家機密”,甚至常規性的污染企業名單,也有可能遲遲不見天日。
各種法律中“公眾參與”、“信息公開”的抽象原則,如果沒有“誰來公開”、“怎樣公開”、“不公開怎么辦”的具體規定,就容易變成一紙空文,變成特殊利益勾結的腐敗溫床。公眾得不到信息,表達不了關切,就會喪失對政府的信任,謠言四散,影響社會穩定。
新京報:獲得知情權并不意味著就完全獲得參與權,中國公民的環境參與權還需要在哪些方面加強?
潘:信息公開是最基礎的一步,下一步應該是對政府環境決策的參與權。比如對于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公共事務,各級政府應該舉行符合一定程序標準的聽證會,邀請公眾發表意見,并對是否采納、如何采納公眾的意見作出合理、及時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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