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門檻
據記者了解,名單中計劃進行“整體上市”的大型央企,其三四級子公司的海外上市計劃都已紛紛擱置。
“這可能是在為一二級公司的資產注入讓路。”業內人士猜測說,“‘整體上市’已成為央企獲得進一步發展的重要出路,是大勢所趨,而各方面的因素幾乎都對央企‘整體上市’呈現出了有利狀態,除了《反壟斷法》。”
一家大型央企法務部的李先生告訴記者,目前國資委正在向他們征詢《反壟斷法》對企業的影響,相應的應對措施及建議,由此避免《反壟斷法》可能給央企重組帶來的問題。
記者注意到,新通過的《反壟斷法》雖然并不單純地反對企業集中,而只反對企業借集中獲取壟斷利潤的行為。但是,對于如何界定集中后的壟斷利潤卻并沒有詳細的規定,這樣,就容易使處于并購重組中的央企遭遇反壟斷調查。
“反壟斷調查的執行機關、調查的程序、時間等等目前并不明確,很可能會由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國家發改委等共同執法,這樣無疑會增加重組的難度,至少在時間、效率上會大打折扣。”李先生說。
的確,央企的“整體上市”與其資產的注入、重組密不可分,加上聯合重組形成的“整體上市”,所有這些行為幾乎都會與“壟斷”打上擦邊球,如果國家不能在這個問題上給予明確說法或政策傾斜,整體上市的完成時間表將有可能繼續向后推移。
不過,接近國資委的內部人士向記者分析說:“‘整體上市’的30家央企名單,肯定不是國資委改革局自行制定的,應該出自國務院之手。這樣,如果國務院確定哪家公司必須要進行重組、要整體上市,其他部委基于法律法規所進行的審查也不過就是一種形式,不會形成真正的阻礙。”
他分析,只要能夠按照《反壟斷法》規定的豁免條款對該類企業給予豁免即可。“只是豁免的具體條件、豁免程序等仍須國務院在未來的條例或辦法中給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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