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建議應根據不同行業確定不同比例向國家上繳紅利,這一比例從零到15%不等。
種種跡象表明,關于國企分紅方案制定的討論正在趨于技術化和可操作性。
4月30日出版的《財經》雜志報道,今年春節前,由財政部會同國資委起草的《關于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請示》及附件《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已正式上報國務院。
其中涉及國企分紅的方法,財政部建議應根據不同行業確定不同比例向國家上繳紅利。《財經》記者獲悉,這一比例從零到15%不等。
“收多少不是最主要的,甚至初期可以收得很低,但關鍵是自此建立起一個國有企業回報股東、向國家分紅的機制。”財政部一位官員表示。
不過,在一些業內專家看來,分紅機制的確立還需要更為科學和謹慎的設計,需要和國有企業等配套改革相協調,特別是符合公司治理機制的原則。
“國家股東的分紅政策其實也是投資政策。”世界銀行國企專家張春霖表示,國家股東的決策原則應該有兩個:第一,企業的再投資必須符合國有經濟布局調整的總體思路和方向;第二,再投資必須達到按市場原則事先確定的標桿回報率。若不符合這兩條原則中的任何一條,企業的投資計劃都應該被否決,凡不用于投資的利潤都應作為分紅分給股東。
這與財政部當前擬定的“根據不同行業確定不同比例向國家上繳紅利”的意見相左,“這條我們無法完全同意。”財政部有關官員表示。
按照張春霖的思路,分紅比例的確定,首先,需要確定哪些行業是國家決定繼續投資的,這涉及國有資本在整個經濟中的進退原則;其次,每個企業的情況千差萬別,合適的分紅政策,需要國有企業和國有出資人代表即國資委之間一對一的談判;第三,整個過程還需要一事一議,諸如企業投資的回報率如何確定、如何測算,以及能否實現,在操作中都需要非常技術化的處理。
不過,在財政部看來,一對一的談判成本太高,而且難免會預留下權力尋租的空間,因此,提出了分紅機制的簡化方案:先尋找試點單位實現分紅,爾后根據產業制定不同分紅比例。這實際上等于將分紅比例分行業“一刀切”,并要求國資委和企業據此執行。
當財政部與國務院國資委仍就中央國企的分紅原則反復推敲之際,少為人知的是,在廣東、上海等地,地方政府對地方國企利潤的收繳已運作有年。
“今年廣東國資委專用賬戶大概可以收到6.5億元。”4月23日,在佛山舉行的廣東省國資監督管理會議上,省國資委主任劉富才告訴《財經》記者,廣東省國資委與省財政廳在2006年形成統一意見,當年起,將省屬國企的收益按比例收繳到國資委專用賬戶上。目前,合乎條件的企業正陸續將當年收益按比例如數匯入廣東省國資委專用賬戶。
在全國范圍內,廣東省國資委遠非第一個試水者。早在20年前,深圳市屬國企即被要求繳納國資收益。深圳市1987年7月成立了全國首家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機構——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負責市屬國企的產權管理及運營。深圳市國資委副主任高雷告訴《財經》記者,當年開始,深圳市政府即委托該公司收取國企收益,其方式是“收繳按一定比例進行,錢直接交到管理公司的專用賬戶”。在長達近20年的實踐中,深圳亦是全國惟一可由國資委全權行使國資收益預算權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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