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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商標早已作價1億元轉讓給合資公司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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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進入法律戰,娃哈哈合資中方面臨重大法律風險

獨家全方位接觸娃哈哈/達能合同

“最近,達能再次委托我們論證有關娃哈哈商標的法律問題。”

4月24日,在北京一家知名的知識產權代理公司,該公司的多名專業人士,正在逐條研讀娃哈哈與達能的合同文本。

雖然直到4月23日,達能集團在《致娃哈哈企業全體員工和經銷商的公開信》中依然表示“達能集團始終希望與宗慶后先生協商,通過合理合法的經濟方式解決(爭端)。”但眾多跡象表明,達能對“法律戰”已進入實質準備階段。

法律大戰一觸即發

根據記者掌握的合同材料,一旦進入法律戰,娃哈哈合資中方面臨重大法律風險

4月9日,達能集團向合資公司董事長宗慶后發出通知,準備以合資公司的名義向非合資公司提起訴訟。“在通知發出起的30天內,如果他們不采取行動,我們將在30天后啟動法律行動”。這是4月11日下午,達能亞太區總裁范易謀在媒體見面會上宣布的。

人們可以將達能集團的上述行動理解為“以采取法律行動增加談判砝碼”,但是,不可忽視的是,此言既出,就意味著“法律大戰”已經一觸即發。

為什么這樣說呢?原來,達能提出的“30天行動期限”并非禮節性的寬限期,而是雙方《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的采取法律行動的前置條件。

據此,開戰的日期最早是5月9日。

自4月2日,娃哈哈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宗慶后向媒體披露“達能強購娃哈哈”后,記者注意到,眾多媒體關于娃哈哈商標使用權以及并購沖突的背景報道,就像擠牙膏一樣,零散而不完整。然后是各方人士根據這些報道作各種猜測和評析。情緒化占了上風,人們找出各種有利于合資中方的角度為民族品牌助勢,將這場爭執定義為“娃哈哈商標保護戰”,較少聽到“法言法語”。

而根據記者掌握的合同材料,一旦進入法律戰,娃哈哈合資中方面臨重大法律風險。

“娃哈哈”商標作價1億元轉讓給合資公司

其中5000萬元作為中方的出資,另外5000萬元由合資公司購買

據記者調查,1996年合資時,“娃哈哈”商標的注冊權利人是國有獨資的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宗慶后任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合資公司的全稱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娃哈哈商標經評估機構評估后作價1億元人民幣。根據1996年2月9日的《合資經營合同》,娃哈哈集團向合資公司的注資包括5000萬元無形資產,即娃哈哈商標價值的一半,娃哈哈商標價值的另外5000萬元由合資公司出資購買。

這樣,娃哈哈系列商標的全部權利歸入合資公司。

上述合同1996年2月9日簽訂,2月17日獲浙江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2月18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了營業執照。

雖然合資合同約定由合資中方限期將娃哈哈商標權利人變更為合資公司,但變更事宜由于種種原因沒能如愿。

普華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為合資公司出具了第一份年度審計報告[普華審字(98)第219號],記載:將注冊商標辦理到本公司名下的手續正在辦理中,商標仍注冊在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名下。

宗慶后這樣對媒體說:“當時對方提出娃哈哈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我們感覺是娃哈哈轉讓到娃哈哈。娃哈哈是一個合資公司,我們還占了大股,所以感覺也沒有問題。”

從《商標轉讓協議》到《商標使用合同》

娃哈哈集團同意向合資公司提供一個專有的不可撤消的權利和商標使用許可,直到商標轉讓協議被批準

據記者調查,1996年2月18日,合資公司獲頒省工商局的營業執照。第二天,即2月19日,合資公司與娃哈哈集團簽署了《商標轉讓協議》。

該協議重新描述了娃哈哈商標作價1億元以及其中5000萬元作為中方注資、另外5000萬元由合資公司購買。協議約定,娃哈哈集團除了可以在企業名稱中繼續使用娃哈哈字樣外,不得在產品中使用娃哈哈商標。“不得將任何商標或其中的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轉讓予第三方,亦不得允許任何第三方使用商標或擁有其中的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

該協議封死了合資公司中方對娃哈哈系列商標的權益主張,只允許娃哈哈集團等3家企業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娃哈哈字號。

《商標轉讓協議》簽訂后,轉讓手續一直沒有辦下來。

為了履行《合資經營合同》,不影響合資公司對娃哈哈商標的專有使用權,三年后的1999年5月18日,合資公司與娃哈哈集團又簽訂了《商標使用合同》。約定:娃哈哈集團同意向合資公司提供一個專有和不可撤消的權利和商標使用許可,在合同期限內用以制造和在國內外市場上銷售產品,包括使用“娃哈哈”字樣作為商號和公司名稱的一部分的權利,根據《合資經營合同》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合資公司應有權把商標使用許可只授予給娃哈哈合營企業。

《商標使用合同》還約定:甲方和乙方理解并同意簽署簡式使用合同,僅為了在中國商標局和工商行政局注冊之用,而所有管制使用商標的條款和條件則包含在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進一步理解并同意如本合同和簡式使用許可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將以本合同的條款為準。

這個簡式許可合同和《商標許可合同》就是被媒體質疑的“陰陽合同”。

2005年10月12日,娃哈哈集團與合資公司簽署了《商標使用合同》的第一號修訂協議。該協議約定娃哈哈商標在一定前提和條件下許可合資公司之外的娃哈哈公司使用,包括:(1)與合營公司簽訂有產品加工協議的娃哈哈公司;(2)經合營公司董事會確認的那些與合營公司生產經營不同產品(服裝、化妝品等)的娃哈哈公司。

達能稱:根據合資公司章程,如果被許可的公司是合營公司投資方的關聯企業,需要董事會批準他們之間的協議。由于宗慶后是娃哈哈集團的董事長,也是合營公司的董事長,為了避免利益沖突,至今任何關于商標的正式合同協議,均是由外方副董事長代表合營公司簽署的。除了在1996年給合營公司及為合營公司加工產品的非合營公司簽署過許可合同外,合營公司的外方董事長再也沒有簽署過其他許可合同。

另外,根據合資公司章程,與合營的任何一方的關聯企業簽署任何合同,均需要董事會半數以上董事批準通過,且其中必須有中外方各一名董事批準。達能稱,合營公司董事會至今沒有批準過任何一個這樣的許可合同決議。

令人吃驚的是,達能稱,“通過有資質的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到國家商標局查詢發現:娃哈哈集團公司未經合營公司同意已擅自將商標許可合同許可給大量公司使用,計:2001年24家;2002年12家;2003年18家;2004年9家;2005年14家;2006年10家。”

“我們是商標所有權人,使用商標為什么要你同意?”

宗慶后說:最壞的打算,我們也可以另打個牌子;或者終止合作,商標又回來了

今年4月2日,宗慶后向媒體自曝“娃哈哈中了達能惡意收購的圈套”。他說,法國達能集團最近欲強行以40億元人民幣的低價并購杭州娃哈哈集團總資產達56億元、2006年利潤達10.4億元的其他非合資公司51%的股權。收購娃哈哈后達能將在中國的食品飲料行業造成事實上的壟斷。

“強行收購”從何說起?原來,達能認為,達能與娃哈哈1996年簽訂的合同完全是公平、合法的;娃哈哈合資企業享有獨家生產、經營、銷售娃哈哈品牌食品和飲料的權利。“宗慶后組建非合資企業,未經授權使用合資公司擁有的娃哈哈商標以及原產品配方,進行大量的生產銷售活動。這是公然違背雙方合作協議的行為”。在磋商過程中,達能提出了上述“收購”方案。

宗慶后不接受上述收購方案,并表達了這樣的觀點:《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實際上是一個變相的商標轉讓合同。我們商標所有權人使用商標反而受到被許可人的同意才可以使用。我認為(這一條)必須要修改”。

在4月8日宗慶后還說:最壞的打算,我們也可以另打個牌子。你39家企業控股,我們讓你去管理,如果管理虧損,我們可以終止合作,商標又回來了。

商標大戰下合資中方的法律風險

如果娃哈哈集團主張娃哈哈商標是自己的,則意味著在合資公司的原始投資不到位

真的是這么簡單嗎?對于未來法律大戰的較量,有關法律界人士,對合資中方的法律風險深表憂慮。

關于陰陽合同問題。有報道援引某律師的分析指出,簡本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沒有備案的《商標使用合同》無效,因為備案為強制備案。而記者調閱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界專業人士分析,如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以及《合資經營合同》中有關限制娃哈哈商標給合資公司之外使用的條款合法有效,娃哈哈集團授權非合資公司使用的行為無疑是構成違約了。從法律的角度上看,“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對在先許可不知情的人,而娃哈哈非合資公司顯然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構成條件。

是否終止合作商標就回來了?法律界人士分析,終止合作,意味著解散合資公司,進行清算。而根據《合資經營合同》,娃哈哈商標是合資公司的無形資產,同樣要納入清算范圍。作價之后,娃哈哈集團根據投資比例取得相應份額,而不是當然收回娃哈哈商標。

主張“商標是我們的”意味著什么?如果娃哈哈集團主張娃哈哈商標是自己的,則意味著其在合資公司的原始投資不到位———當初娃哈哈集團是以商標作價5000萬元才持有了相應比例的股份。投資不到位意味著這么多年的分紅要按比例退回給合資公司,恐怕也不是一筆小數目。

理解達能即將引爆的法律戰的訴求,對合資中方無疑是非常重要的。達能作了這樣表述:娃哈哈集團公司,即已簽署了合資合同和商標轉讓協議,將商標作為出資投入合營公司并享受了與該出資相關的股東權益,至今未將該商標轉讓登記到合營公司的名下,必須立即糾正;宗慶后在明知商標所有權已經屬于合營公司的情況下,擅自讓娃哈哈集團使用,甚至以娃哈哈集團公司的名義“許可”給其他公司使用,是嚴重的違約和侵權行為,必須立即停止。

在有關達能“強購”娃哈哈鋪天蓋地的報道中,多數媒體從感情出發希望娃哈哈不要栽大跟頭,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商事糾紛的解決需要理性地分析法律風險,而不是喊口號打口水戰。

如果說,簽訂合同之初,宗慶后對合同項下的權利處置給出了錯誤的判斷,導致今天對娃哈哈商標使用受限的后果,是法律風險意識淡薄的代價。那么,在應對當前的危機中,宗慶后應該補上這一課。當務之急是組建一支強有力的法律顧問團隊,對下一場法律大戰的后果作出充分估計,綜合分析合同條款中的有利和不利約定,結合有關法律規定,作出理性判斷。亡羊補牢,猶未為晚。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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