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漸升級的達能娃哈哈并購事件進入第四輪交鋒。娃哈哈表態稱,“應政府要求暫停與達能的口水戰。”而最近一輪論戰也終于觸及事件核心部分———娃哈哈商標到底歸誰?
“因娃哈哈商標使用涉嫌違規,這一品牌歸屬一定要面臨新的判決,方式可能是訴訟,也可能是協商。”一位從事外商投資業務的律師稱。
娃哈哈商標一直違規使用的內幕是昨天由娃哈哈集團自行揭開。
娃哈哈集團稱:達能當初希望將娃哈哈商標全權轉讓給合資企業,而國家商標局以“保護民族商標和知名品牌”為由未予批準。于是,達能與娃哈哈簽訂了一份上報國家商標局的簡式《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其中未提及商標使用的限制性條款。而背地里,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具有真正執行效力的詳細協議,規定娃哈哈商標不得在無外資許可的情況下被中方使用,變相達到了商標轉讓。
而達能在昨天晚些時候給記者發來的書面回復中并沒有就娃哈哈聲明中提到的具體問題給予解釋,僅稱娃哈哈所謂的事實真相“斷章取義、混淆視聽”。
達能與娃哈哈的此輪爭議起源于所謂的非合資公司股權轉讓。根據此前報道, 1996年,在達能以外資身份加入娃哈哈時,簽定的合作協議之外,另有一份關于娃哈哈的《商標轉讓協議》。其中一條為大意:中方(娃哈哈集團)若想使用娃哈哈商標用于非合資企業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必須提交合資公司董事會“進行考慮”。而這一條也成為今天達能叫板娃哈哈的關鍵。
1996年至今,娃哈哈集團旗下非合資公司已經為數眾多,資產情況與合資公司相當。2006年,達能如愿與娃哈哈達成了以40億收購非合資“娃哈哈系”企業51%股權的協議。但是,就在雙方已經于去年12月簽定了相關股權轉讓合同之后,宗慶后卻“離奇”變卦。
根據娃哈哈披露的具有執行效力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該合同在國家商標局審批商標轉讓注冊的期間簽訂,如審批被拒絕,“雙方亦執行此合同”。
另外,上述簡式合同僅為國家商標局備案之用,“所有管制使用商標的條款和條件則包含在本合同中”;“簡式合同與本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為準”。也正是在這個執行合同中,與非合資企業有關的商標使用權限制被明確寫出。
一份是國家商標局的備案合同,一份是私下簽定的執行合同,當發生糾紛時,哪個合同受到保護,這將是決定娃哈哈商標歸屬的關鍵。
昨天,記者致電國家商標局,接待人員稱已經注意到娃哈哈達能糾紛一事,但并沒有針對性評判。僅稱,備案合同與非備案合同同時具有法律效力,而當涉及“對抗第三方”時,以備案合同為準的可能性更大。但該工作人員也表示僅為個人觀點。
分析人士稱,所謂“對抗第三方”是指商標使用已經被協議雙方之外的第三方參與進來。娃哈哈事件中,非合資企業即為違約使用了娃哈哈品牌的第三方。
“宗慶后的意圖已經十分明確,揭底陰陽合同,引起相關部門對娃哈哈商標使用權的重新認定。”法律界人士稱。
有報道稱,早在去年 11月,娃哈哈批發商紛紛接到娃哈哈總部授意,改變以往只與合資公司下屬銷售公司簽訂合同,并將銷售款項打入該公司賬戶的做法,開始分設兩份經銷合同和兩個獨立賬戶。另一個經銷方即杭州娃哈哈食品飲料營銷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飲料營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9日,法定代表人為宗慶后之女宗馥莉,并由杭州娃哈哈宏勝飲料集團有限公司獨資設立。
頗具深意的是,杭州娃哈哈宏勝飲料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年10月,由宗慶后之妻施幼珍與恒楓貿易有限公司合資設立,宗馥莉出任法定代表人。其中,“恒楓”控股90%。有消息人士稱,目前恒楓公司的性質已經變身為英屬維爾京群島離岸企業。
以此推論,一個英屬維爾京群島離岸企業控股 90%的企業,其全資子公司正在和娃哈哈達能合資公司分享娃哈哈品牌銷售利益。
“若果真如此,宗慶后等于做實了‘第三方’概念,一旦商標使用權出現爭議,按照備案合同為準的原則,達能的限制性條款將不再生效。”分析人士指出。
娃哈哈
搬地方政府“救兵”
昨天,六個娃哈哈下屬企業進駐地的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在媒體上發布聲援娃哈哈的聲明。這六份聲明簽發于 4月10日至4月12日之間。聲明大致意思相似,即娃哈哈為地方經濟發展做出貢獻;同時對于宗慶后反外資壟斷、爭取企業公平地位、保護民族品牌的決策表示理解和支持。(于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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