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想三:
中央和地方財權重新劃分
由于物業稅是地方稅種,如果物業稅開征,毫無疑問將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大來源,而目前已收入地方財政囊中的土地出讓金,其歸屬是否要發生變化,值得關注。
1994年進行的分稅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的財權減少,地方財政收入占比下降了30%;相反地,事權反而在增加。地方政府不僅要發展經濟,還要提供足夠的公共服務、公共產品,地方政府面臨著資金短缺的困擾。于是,我國從1994年進行分稅制改革后,土地出讓金全部劃歸了地方政府,成為名副其實的“土地財政”。
“土地財政”屬于預算外收入,又叫第二財政,土地收入是地方財政的主要“口糧”之一。在國內不少一、二線城市中,第二財政早已超過第一財政,成為經營城市發展的重要法寶。
相關資料顯示,2009年,全國土地市場交易異常活躍,排在前20位的城市土地出讓金總額高達8019億元,同比增加160%,多數城市土地出讓金收入占地方財政收入比重達到30%~45%。目前,地方政府基本上就是通過土地出讓金、房地產相關稅費收入來填補財政資金缺口。業內人士據此認為,由于受制于“土地財政”,地方政府與開發商之間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利益共謀”,是導致房價高企不下的要因。
“經濟危機下,土地出讓金的拍賣不斷創新高,說明地方政府用土地出讓金來彌補財政赤字,以維持原有的支出規模和上項目的財政收入來源。在這種情況下,地價的上升,勢必讓房價上升成為預期。” 中國社科院價格與稅收研究室副主任張斌向《中國經濟周刊》分析說。
現在如果把土地出讓金收歸中央,在張斌看來是一個一勞永逸的辦法,“因為即便地方政府收了錢,也不歸地方政府所有,這樣地方政府就沒有積極性了。”
但是把土地出讓金收歸中央,不僅僅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變化,同時還牽扯到中央和地方的財權劃分。
“土地出讓金由地方所有改變為中央、甚至省一級政府所有,這是一項非常大的改革。如果劃歸中央管,全國這么多地,中央管得過來嗎?除非又垂直出一個土地管理體系,但這項改革不比財政體制改革的動作小,牽涉到財權的重新劃分,所以說是一個更長遠的規劃,目前還不可能涉及。”張斌說。
盡管土地出讓金的歸屬問題看上去遙遙無期,但是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方式和分配比例已經提上議事日程。日前,有媒體報道,中央目前正在考慮調整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方式和分配比例,比較可能的做法是將土地出讓金并入物業稅分期繳納。這樣做的目的是逐步削減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引導房價趨于理性。
猜想四:
打擊囤地出新規
“地王”的稱呼由來已久。2007年,“地王”開始在全國四起,到了2008年金融危機時,卻是流拍滿地,到了2009年,各地“地王”又重振雄風。2010年,政府的調控之手終于指向了“囤地”的“地王”。
其實,自2004年以來,國土資源部就安排對全國的房地產閑置土地進行了三次清理。國土資源部副部長贠小蘇在1月13日國新辦舉行的“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新聞發布會上透露,截至2009年底,全國仍然約有一萬公頃閑置土地,“我們正在安排清查處理,要求各地在2010年1月底之前,基本處理完畢。”
從2009年8月份開始至今的近半年時間,政府加大了從嚴治理開發商囤地現象的打擊力度,充分表達了政府從嚴治理開發商囤地現象的決心。
2009年11月10日,國土資源部印發《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兩項通知,對商品住宅項目用地出讓面積的上限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個月后的12月17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五部委出臺《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確開發商以后拿地時,“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首次繳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讓款的50%”。如果開發商拖欠價款,不得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
針對上述政策措施,一位銀行業資深人士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房地產首次繳款不得低于50%,并沒有說明是否可以用貸款繳納,所以,這個政策對地方政府和開發商“合謀”起不了多大作用,“地方政府可以先借給開發商一部分錢,這50%的資金就給補上去了。”
為了更進一步打擊開發商囤地等違規現象,1月10日出臺的《通知》,在針對“地王”背后的土地制度方面,提出了“探索土地出讓綜合評標辦法,從嚴控制商品住房項目單宗土地出讓面積”;在針對捂盤惜售、囤積房源等擾亂樓市秩序的行為上,提出“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廖英敏對此評論說:“探索土地出讓綜合評標方法等一系列涉及土地市場的政策,一方面是防止‘地王’現象,另一方面是提高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效率。”
對此項政策實際作用的發揮,也有業內人士提出改進的方法。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副會長朱中一認為:“需要改進的是,一是供應的地塊不宜過大,一般應保證在3年左右能開發完;二是招拍掛制度要完善,對普通商品房用地,一般應在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基礎上作適當浮動,防止過高地價提升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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