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證券報報道 關于受股東超比例持股影響,公司新產品發行受限,并面臨進一步監管處罰措施一事,華夏基金管理公司副總裁吳志軍昨天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訪。
記者:監管部門給華夏基金發函的主要內容是什么?華夏基金對此持什么態度?
吳志軍:我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關于督促規范華夏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函》,該函督促我司股東所持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權比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此項決定是基于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公司股權結構的要求做出的。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4]147號)規定,“(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最高出資比例不超過全部出資的49%,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中方股東出資比例不受此限制”。2009年6月29日,中國證監會在《關于核準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批復》中,要求我公司股東自批復之日起6個月內,使所持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權比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公司股權結構尚未達到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因此,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向我公司下發該函以督促相關工作進展。
我公司將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積極配合有關方面做好工作。
記者:投資境內市場的公募新基金發行被暫停,對華夏基金業務有什么影響?
吳志軍:根據該項決定,中國證監會暫停受理、審核我公司投資于境內的公募基金新產品的申請。除此以外的其他業務均不受影響,包括現有基金的申購贖回等業務、養老金業務、專戶理財業務、投資顧問業務以及QDII新產品的申報工作等。
因此,華夏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也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記者:此函內容對華夏基金的管理資產規模會有什么影響嗎?
吳志軍:我想先強調的是,華夏基金始終堅持將持有人的利益放在首位,看重對持有人的回報,而并未將公司管理規模的增長視作首要目標。我們認為,基金公司管理規模的增長,不僅僅依靠發行新產品,同時還來自于投資業績帶來的凈值增長、老基金的持續申購以及養老金和專戶業務的快速發展。基金公司應當為持有人不斷創造切實的回報,這樣才能贏得持有人的信任。華夏基金就是堅持這樣的經營理念,并付諸實踐的。(記者 王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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