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通知》適用于哪些企業?所稱“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有哪些具體內容?
答:國家出資企業,即國有、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改制、產權轉讓、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實施重組時,如果涉及產權關系變動和股權結構調整,其有關職工安置費用就應當嚴格執行《通知》的規定。
《通知》所規范的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包括以下三類費用:
第一類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類是重組企業根據自身財務狀況,為保證離退休人員生活穩定,在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各項補貼,即“統籌外費用”。
第三類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規定條件的內退人員,其內退期間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
問:《通知》對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有哪些財務要求?
答:對于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和繳付的社會保險費,在重組時金額應當是確定的,不存在預提問題。因此,一是要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既不得超標準、超范圍,也不得少計或拖欠;二是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六十條規定執行,即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扣除,由重組前企業股東共同承擔。
對于企業預提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屬于重組后分期支付的項目,在重組時金額不確定,需要預提。企業預提時,一是必須遵守重組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二是預提年限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中國人壽保險業務經驗生命表》計算。此外,鑒于離休人員在我國具有特殊性,國家對離休人員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內退人員內退期間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也是屬于重組后分期支付的項目,在重組時金額不確定,需要預提。對內退人員的生活費,企業預提的標準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同時不得高于本企業平均工資的70%,并應與企業原有內退人員待遇條件相銜接,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在內退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對預提的內退人員社會保險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企業重組中涉及的上述費用,除產權轉讓以外,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或國有股權持有單位批準后,均可以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預提。企業重組基準日前已經預計的職工安置費用負債金額,與按照《通知》規定范圍和標準計算的金額不符的,在重組過程中評估企業凈資產價值時,應當予以調整確認。
問:那么《通知》對產權轉讓有哪些特殊規定?
答:在以往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的實踐中,出現了以職工安置費用的名義扣除凈資產或者降低交易價格的行為,使得購買方以較為低廉價格獲得國有產權,而職工安置資金則遲遲得不到落實。為了保障職工權益和保護國有資產,《通知》與國資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306號)相銜接,對企業重組涉及產權轉讓的職工安置費用問題,作出了如下規定:
一是在資產評估之前,有關職工安置費用不得從擬轉讓的凈資產中扣除。對已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預計的職工安置費用余額,在資產評估之前,必須調增擬轉讓的凈資產。
二是有關職工安置費用不得從轉讓價款中直接抵扣,而應當從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比如,經過資產清查、審計、資產評估、報批等規定程序后,某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價格確定為1000萬元,職工安置費用需要400萬元。那么受讓方必須支付的轉讓價款是1000萬元,而不是600萬元;400萬元職工安置費用,由轉讓方或其授權單位從收取的1000萬元轉讓價款中優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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