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試行)》把大量為了資源的合理流動而從事的企業重組行為給予了免稅待遇,減輕了企業負擔;與此相反,把那些為了取得現金而從事的企業重組行為界定為應稅交易,不能享受免稅待遇,也防止了企業通過重組交易來避稅
“國家稅務總局正在起草一項新稅收規定,適用于所有公司的并購交易。將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發布。”11月13日,德勤華北區并購稅務合伙人朱桉在2008中國稅務大會上透露說。
據記者了解,上述稅收處理辦法暫名為《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最大的亮點,就是較好地實現了鼓勵正當重組與反避稅的有機結合。”參與《辦法》起草的中國政法大學講師翟繼光博士告訴記者。
中國企業海外抄底并購
當前全球金融危機背景下,中國經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和機遇。行業調整、企業洗牌在全球范圍內展開,中國企業并購活動日趨活躍。并購活動呈現出縱向并購增加、大量中小企業加入并購大軍、國內企業與國外企業的聯動并購頻繁等趨勢。
朱桉介紹,次貸危機爆發以來,國際并購有所減少,但中國企業海外投資并購卻在增加。中國對外投資并購交易中,交易額超過10億美元的項目,今年前10個月已經有11起,而去年只有5起。今年并購交易額已接近600億美元,而去年全年只有453億美元。這些數據說明隨著金融風暴影響的擴大,中國本地企業“走出去”發展戰略卻在加快實施。
11月4日,中海油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海油服”)發布公告稱,2008年10月30日,挪威奧斯陸證券交易所作出決定,批準挪威AwilcoOffshoreASA(AWO)從挪威奧斯陸證券交易所退市。至此,中海油服收購挪威AWO公司股權項目全部實施完畢。而此前,今年7月7日,中海油服宣布與挪威海上鉆井公司AWO達成協議,以每股85挪威克朗發起獲得推薦的自愿現金收購要約收購AWO公司100%的股權。這筆收購總對價約為127億挪威克朗,相當于25億美元。
今年另一則引人關注的并購案是可口可樂擬收購匯源。前不久,可口可樂提出對匯源在香港的上市公司“匯源果汁”進行收購,出資高達25億美元。這相當于收購公告發布前一天“匯源果汁”市值的3倍。
據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的最新數據顯示,今年1到10月份,我國企業并購交易量同比增長37%,非國有產權的交易已經超過50%以上,企業并購重組已經涉及到20幾個省市的近萬家企業。
德勤提供的數據顯示,2007年,國內并購總交易額為613億美元,今年截至10月8日,總交易額已達662億美元,超過去年全年;中國對外投資并購交易2007年總交易額為453億美元,今年目前已超過588億美元;外國企業來華投資并購交易2007年總交易額為419億美元,今年已達到393億美元,到年底有望超過去年水平。
業內人士指出,企業并購重組的活躍,一方面是由于大量的央企根據國資委部署,加快整合重組步伐;其次是由于前段國家宏觀調控、銀根收緊,企業融資困難、資金鏈繃緊,一些擴張過快企業難以為繼,有些企業被迫出售股權,從而導致以并購重組、企業法人財產清算為特征的產權交易活動大量出現。另外,由于股市的持續低迷投資者信心不足,許多企業轉而選擇了利用產權市場來融資。此外,產權市場中并購重組的活躍也說明低迷的股價、產權價格和資源價格,已成為產業資本和境外資本覬覦的對象。
旨在減輕重組稅負
企業并購活動是一種常見的經營策略,企業可基于同業競爭、擴大銷售網絡、分散經營風險、獲得先進技術等目的,對外實施并購。企業并購也是稅收籌劃的常用手段之一,以企業并購交易代替普通商品交易,可使交易稅負大幅度降低。
“正是基于這個原因,《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試行)》的出臺受到業內人士的極大關注。”翟繼光介紹說,該《辦法》規定了免稅重組的形式,企業從事此類交易將不會涉及到所得稅負擔,由此也就減輕了所得稅對于企業經濟決策的影響。
據了解,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曾發布過多個分別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內資企業進行合并分立、重組的稅收法規。但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這些法規都失去了效力。
本來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草案中,曾專門有一節規定有關企業重組與清算中的稅務問題,但后來這部分內容被從草案中拿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僅在第75條作了如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由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于企業重組問題僅作了原則性規定,無法滿足企業重組的現實需要,因此,急迫需要出臺《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試行)》,以便對企業重組給予一個明確的稅收政策。另外,原先出臺的一些合并分立和重組的稅收規定,一方面存在政策不統一的缺陷,另一方面并沒有將企業法律形式的變化等重組形式納入其中,因此需要加以完善。”翟繼光說。
據了解,《條例》先后有若干稿。2008年1月的征求意見稿實際上是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草案)》中關于企業重組與清算的內容整理了一下,形成了一個《處理辦法》。該《處理辦法》分為總則、應稅重組、免稅重組和企業清算四章內容。就上述各類企業重組形式分別界定了免稅重組和應稅重組。原則上,凡是企業重組中不支付現金或者僅支付小部分(不超過15%)現金的交易均被界定為免稅重組。
今年6月的征求意見稿分為總則、普通重組、特殊重組以及企業清算四章。與前一稿相比,增加了“特殊重組”的概念,特殊重組相當于免稅重組,普通重組相當于應稅重組。
“普通重組是指在企業并購交易發生時,就要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重組。普通重組沒有特定條件要求。特殊重組在過去的規定中稱為免稅重組,是指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重組,在重組交易發生時,以企業資產、股權的初始成本為計稅基礎,暫時不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也就暫時不用納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以后履行。”朱桉解釋說。
企業重組免稅多多
“目前,企業并購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所得稅問題,由于企業并購所涉及的金額都比較大,如果企業并購屬于應稅重組,企業因此就要繳納巨額的企業所得稅,這對于企業的并購行為而言是一個巨大的負擔。”翟繼光說。
一般而言,企業從事股權收購或者資產收購,應當確認股權、資產轉讓的所得或者損失。股權轉讓的所得就是現在的轉讓價格減去當初購置該股權的成本,資產轉讓的所得或者損失就是現在的轉讓價格減去當初購置資產的成本。
企業如果用股權換取股權,則應當分解為股權轉讓和股權投資兩個業務,分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如果用資產換取資產,也應當分解為資產銷售和購買資產兩個業務,分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辦法》的出臺會對企業的重組產生積極的影響,有利于資源的合理流動。”翟繼光舉例說,按照現行的所得稅管理制度,企業注冊地址從一個城市遷往另一個城市,或者從一個城區遷往另一個城區,就必須先在原登記注冊地進行注銷登記,在新的登記注冊地辦理設立登記,這樣,企業就必須進行清算。這就增加了企業的成本,不利于企業合理流動。
再例如,企業從事股權收購業務,也就是一個企業購買另外一個企業的股份,將兩個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如果這個交易需要繳納所得稅,就會額外增加企業的重組成本,不利于企業資產的合理流動。《辦法》規定,如果一個企業購買了另一個企業50%以上的股份,所支付的現金不超過整個交易價格的20%就可以享受免稅待遇。
此外,《辦法》還包括,企業合并、分立等重組業務中,如果支付的現金不超過整個交易價格的20%也可以享受免稅待遇,這樣就把大量為了資源的合理流動而從事的企業重組行為給予了免稅待遇,減輕了企業負擔,與此相反,把那些為了取得現金而從事的企業重組行為界定為應稅交易,不能享受免稅待遇,也防止了企業通過重組交易來避稅。
“目前,很多企業都在等待著新《辦法》的出臺,以采取免稅重組的形式來完成企業的重組。”翟繼光說。 (蔡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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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重組,屬于特殊重組: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符合本辦法規定比例,企業法律或經濟結構發生實質性或者重大改變;
3.法律形式被改變、資本結構被調整、被收購、被合并或被分立企業在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的主要是股權支付額,非股權支付額不超過規定比例,同時取得股權的當事方不得在隨后的12個月內轉讓該股權。
第五條轉讓、處置經營性資產不超過總經營性資產20%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法律形式的改變,屬于特殊重組。
第六條企業資本結構調整導致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50%以上的,屬于特殊重組。
第七條收購企業購買被收購企業的股權超過其全部有表決權股權50%以上,且支付的非股權補價不超過股權支付額的20%的,屬于符合條件的股權收購。
第八條接受企業收購的轉讓企業50%以上經營性資產,且支付的非股權補價不超過股權支付額20%的,屬于特殊重組。
第九條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的非股權支付額不超過股權支付額20%,以及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包括合并子公司),屬于特殊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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